1、- 0 -长垣县水利局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子项 时限要求序号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取水许可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 50 45不收费保留2入河入渠排污口设置或扩大审批无中
2、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个人和企业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 30 25不收费保留- 1 -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划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
3、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 55 50不收费保留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十五号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4、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业主单位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 30 25不收费保留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单位或个人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 55 50不收费保留- 2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
5、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6、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九条:在河道
7、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抗旱防汛办公室无 20 3当地价格的5%-10%收取保留- 3 -7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因蓄滞洪区而直接收益的地区和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
8、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蓄滞洪区企业及投资者抗旱防汛办公室无 20 3不收费保留8规定权限内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三十一号)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
9、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科 无 20 3不收费保留- 4 -9生
10、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主要职责是.(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
11、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生产建设单位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 不收费- 5 -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 无证取水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保留2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运行
12、不正常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保留3擅自修建取水工程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
13、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保留- 6 -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
14、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保留5侵占、破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
15、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保留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一)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
16、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三)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四)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五)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七)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八)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有前款(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保留- 7 -7在河道、湖泊、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的处罚水
17、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保留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阻碍行洪或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
18、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19、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留9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20、,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留10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保留- 8 -11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
21、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保留1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或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22、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23、(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保留13在堤身、提防上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铲草、放牧、晒粮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或占用堤防、行洪滩地堆放料物、砂石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六章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24、。(二)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三)擅自占用堤防、行洪滩地堆放料物、砂石的,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保留- 9 -14在河道行洪范围内、行洪滩地内、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石渣等物体,种植阻水林木、条类、荻苇,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或不按河道主管机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及盗窃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测量及通讯、照明设施,损毁堤防、护岸、闸坝及建筑物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
25、门按照条例第六章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四)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石渣等物体的,每立方米罚款八元至十二元。(五)在行洪滩地内种植阻水林木、条类、荻苇的,每亩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一百至二千元罚款。(七)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五十至一千元罚款。(八)盗窃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测量及通讯、照明设施的,损毁堤防、护岸、闸坝及建筑物的,除处以三百至二千元罚款外,视情节依
26、法惩处。保留15拒接受绝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要求、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保留16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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