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蚌埠市人防办权力运行监管细则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6 年 9 月 2 蚌埠市人防办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目录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2.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83.违法侵占、拆除、改变、修建、使用人防工程和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104.侵占、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处罚裁量基准205.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处罚裁量基准266.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处罚裁量基准29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358.城市地下空 间暨 人防工程 综 合利用 规 划 编 制事中事后 监 管 细则 389.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编制事中事后监管细
2、则42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4511.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和疏散相关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细则.5012.新建、 扩 建、改建建 设 工程抗震 设 防要求核定事中事后 监 管 细则 5513.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0 3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人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蚌埠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蚌埠市人防办(民防局、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1 项,项目名称: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拆除、
3、改变、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审批,其中包括“ 防空地下室意见书核发、人防工程拆除审批、人防工程改变审批、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审批” 四个子项。一、监管任务市人防办依照人防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人防审批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二、事中监管(一)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相关单位的具体审批事项进行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现场、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 4
4、 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知悉被检查对象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没有依法建设人防工程或可能及已经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应依法依规限期纠正,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处罚。(二)现场检查1.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据审批内容依法按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建设人防工程。2
5、.被检查单位是否对存在问题按期整改。3.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拆除人防工程。(三)跟踪检查1.针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2.根据限期整改时限,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四)建立监管档案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监管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及负责人。 5 2.人防工程具体位置。3.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数量。4.人防工程抗核爆等级。5.人防工程战时和平时使用用途。6.人防工程平时属于哪个区人防主管部门管理。7.人防工程安全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及问题处理情况。三、事后监管(一)个人和组织发现人防工程内有违法生产活动及改变人
6、防工程战时效能、向人防工程内填充废气、废料等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155 号令)等人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等相关程序,依法查处并做出行政决定。(三)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四)行政相对人和厉害关系人对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事后监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防主
7、管部门或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6 四、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市人防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人防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人防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人防工程建设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8、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监督事项进行监督并问责。(三)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保障措施(一)实施“审批查” 改革。人防主管部 门 要高度重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 审、批、查” 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监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
9、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 7 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人防法律、法规等执法能力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人防工程监管工作。(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人防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六、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155 号令);(四)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
10、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 号);(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 8 处罚裁量权基准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本基准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对应蚌埠市人防办(民防局、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2 项,项目名称: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
11、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60 至 100 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二、裁量标准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一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处 2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1)应建未建面积在 300 平方米
12、以下的,处 2 万元罚款; 9 (2)应建未建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 400 平方米以下的,处3 万元罚款;(3)应建未建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上 500 平方米以下的,处4 万元罚款;(4)应建未建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 600 平方米以下的,处5 万元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 6 万元至 9 万元罚款;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1)应建未建面积在 600 平方米以上 800 平方米以下的,处6 万元罚款;(2)应建未建面积在 800 平方米以上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处 7 万元罚款;(3
13、)应建未建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 1200 平方米以下的,处 8 万元罚款;(4)应建未建面积在 1200 平方米以上 1400 平方米以下的,处 9 万元罚款。3.应建未建面积在 1400 平方米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 10 万元罚款;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违法侵占、拆除、改变、修建、使用人防 10 工程和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本基准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对应蚌埠市人防办(民防局、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3 项,项目名称:对侵占损坏危害人防工程
14、安全和使用效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阻挠安装人防设备设施不按照国家规定防护标准修建拆除人防工程后不补建行为的处罚。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裁量标准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未影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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