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独夫妻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事指南1 办理条件1.1 申请人资格夫妻一方为北京户籍居民或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1.2 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表 1、表 2、表 3)表 1 基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2 原件1、一式两份2、双方存档单位应签署意见且盖章。3、外省市户籍、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存档单位处无须签署意见盖章。2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1 复印件1、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2、外国人
2、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1 复印件 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4 申请人结婚证 1 复印件1、一方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2、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还需提供经有资质律师楼认证的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备注1、上述材料中,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查验,将复印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街道计生办查验原件后将原件交还申请人。2、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证件
3、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表 2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单独两孩”所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1独生子女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1复印件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简称“单独” )申请的需提交。2独生子女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1 原件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简称“单独” )申请的需提交。2、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3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1 原件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简称“单独” )申请的需提交。2
4、、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交。4死亡子女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该子女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1 原件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简称“单独” )申请的需提交。2、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交。3、死亡的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需提交。备注 上述材料中,须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须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查验,将复印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街道计生办查验原件后将原件交还申请人。表 3 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1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1 原件1、外省市户
5、籍居民需要提交。2、婚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 原件1、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退回。2、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提交本人从未办理或丢失的情况声明。3历次离婚证 、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1 复印件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2、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4 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 1 复印件 1、外国人需要提交。2、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5 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 1 原件 外国人需要提交。6经有资质律师楼认证的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 1 原件 港澳
6、台居民要提交。7女方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1 原件1、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需要提交。2、婚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8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1 复印件 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交。9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1 复印件 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交。10 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 1 复印件 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需提交。11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备注1、上述材料中,须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须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查验,将复印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街道计生办查验原件
7、后将原件交还申请人。2、在外国办理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3、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4、单独夫妇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1.3 申请地点(表 4)表 4 申请地点女方户籍情况 申请地点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 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
8、,男方为本市户籍居民 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男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女方驻京部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2 办理程序2.1 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 ,并如实填写。2.2 本市户籍居民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或军人所属部队计生部门在申请审批表 “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2.3 到相应的申请地点提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2.4 街道办事处、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3 办理时限3.1 法定时限对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应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3.2 承诺时限对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自街道材料上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