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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第四条 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 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第七条 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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