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太康县 2017 年粮改饲构树产业链全程机械化项目招标编号:JTZB-CG-17092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人:太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二零一七年七月2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第三章 采购清单和技术要求及配置第四章 商务资料第五章 投标相关文件格式3第一章 招标公告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太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的委托,就太康县2017年粮改饲构树产业链全程机械化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一、项目编号
2、和项目名称:1、项目名称:太康县2017年粮改饲构树产业链全程机械化项目2、建设地点:太康县境内3、项目编号:JTZB-CG-170924、招标范围: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1、本项目位于周口市太康境内 ,共一个标段2、供货期:20日历天3、质量要求:合格三、供应商资质要求:3.1、本项目申请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须持有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时间须在公告期内) 。3.2、经销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范围、供货能力和服务能力,并提供所投标产品(青饲料收获机、大型拖拉机、打包机)的生产厂家针对此该
3、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加盖生产厂商公章)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报名时间及谈判文件发售信息: 报名时间:2017年07月21日至2017年07月26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谈判文件出售时间:2017年07月21日至2017年07月26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谈判文件出售地点: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周口市昌建新世界C栋7楼701室)4谈判文件出售方式:现场购买 谈判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其他有关事项: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投标人,报名时需携带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及“供应商资质要求”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法人携带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所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针对此该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另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一份(并注明时间及“与原件一致”或“仅供投标使用”字样)。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五、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7年07月27日09时30分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周口市昌建新世界C栋7楼701室)其他有关事项:无 六、开标有关信息: 谈判时间:2017年07月27日09时30分 谈判地点:河南
5、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周口市昌建新世界C栋7楼701室)7、 本次招标联系事项:采购人:太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394-6813327 地址:太康县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女士地址:周口市周口大道与庆丰街交汇处 联系电话:15638058882邮政编码: 466000 八、其他应说明事项: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52017年07月21日 第二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序号 项目 内 容1 项目名称 太康县 2017 年粮改饲构树产业链全程机械化项目2 采购人 太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3 招标编号 JT
6、ZB-CG- 170924 招标内容 农机采购5 供货地点 按招标人要求地址6 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7 质量要求 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8 最高限价 本次招标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预算)为 169 万元,超过此限价的投标将被拒绝。9 投标资格要求1、本项目申请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须持有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时间须在公告期内) 。2、经销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范围、供货能力和服务能力,并提供所投标产品(青饲料收获机、大型拖拉机、打包机)的生产厂家针对此该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加盖生产厂商公
7、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 投标有效期 6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1 投标保证金 15000 元(人民币) ,开标时现场提交。12 现场踏勘 自行踏勘13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一份14 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地点:周口市昌建新世界 C 栋 7 楼 701 室截止时间:2017 年 07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逾期不予受理)15 开 标 地点:周口市昌建新世界 C 栋 7 楼 701 室6时间:2017 年 07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16 交货时间 合同签定后 20 日历天第 二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一 、 总 则 1. 适
8、 用 范 围本 谈 判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次 谈 判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2. 定 义2.1“货 物 ”指 本 谈 判 文 件 中 所 述 所 有 货 物 。 按 照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办 法 ( 财 库 2007119 号 ) 有 关 规 定 , 本 谈 判 文 件 涉 及 的 所 有 采 购 内 容 除 特 别 标 注 为“进 口 产 品 ”外 , 均 必 须 采 购 国 产 产 品 。 进 口 产 品 特 指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 ”。2.2“服 务 ”指 本 谈 判
9、 文 件 所 述 投 标 人 应 该 履 行 的 承 诺 和 义 务 。2.3“潜 在 投 标 人 ”指 符 合 本 谈 判 文 件 各 项 规 定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2.4“投 标 人 ”指 符 合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并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3. 合 格 投 标 人 的 条 件3.1 具 有 本 项 目 生 产 、 制 造 、 供 应 或 实 施 能 力 , 符 合 、 承 认 并 承 诺 履 行 本 谈 判 文 件 各项 规 定 的 国 内 供 应 商 均 可 参 加 谈 判 。3.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已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10、的 供 应 商 , 并 且 其 所 持 有 的 由 工 商 行 政管 理 部 门 所 核 发 的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上 载 明 的 营 业 期 限 剩 余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本 次 采 购 的 相 关合 同 基 本 义 务 履 行 所 需 期 限 , 或 已 经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能 够 证 明 具 有 履 约 能 力 。 否 则 , 采购 机 构 及 谈 判 小 组 有 权 拒 绝 其 本 次 报 价 。3.3 依 法 注 册 的 供 应 商 其 注 册 资 金 应 足 以 保 证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承 担 和 赔 付 能力 。3.
11、4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有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条 例 ,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7法 和 本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6) 具 有 本
12、谈 判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所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3.6 投 标 人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时 应 登 记 备 案 , 并 提 供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3.7 如 投 标 人 代 表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 须 持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按 谈 判 文件 提 供 的 格 式 填 写 )。4. 报 价 费 用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谈 判 有 关 的 费 用 , 采 购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5.投 标 截 止 日 期5.1 投
13、标 截 止 时 间 : 2017 年 07 月 27 日 09 分 30 分 。 如 发 生 特 殊 情 况 , 需 延 长 投 标截 止 时 间 , 招 标 人 将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通 告 所 有 投 标 人 。 此 时 ,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止 期 前 的 全 部 权 力 、 责 任 和 义 务 , 将 适 用 于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二 、 谈 判 文 件5. 谈 判 文 件 的 内 容谈 判 文 件 由 下 列 五 部 分 内 容 组 成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第 二 章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知第 三 章 采
14、购 清 单 和 技 术 要 求 及 配 置8第 四 章 商 务 资 料第 五 章 投 标 相 关 文 件 格 式6.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6.1 投 标 人 澄 清 要 求 的 提 交 : 任 何 已 登 记 备 案 并 领 取 了 谈 判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均 可要 求 对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按 报 价 邀 请 书 中 的 联 系 地 址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书 面 材 料 、 信 函 、传 真 , 下 同 ) 送 达 采 购 机 构 。6.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澄 清 要 求 的 处 理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5、 对 其 认 为 需 要 给 予 澄 清 、 修 改 及 /或 进 行 其 它 答 复 的 , 将 以 补 充 文 件 的 方 式 进 行 , 并 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补 充 文 件 中 包 括 原 提出 的 问 题 及 问 题 的 说 明 意 见 , 但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6.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主 动 进 行 的 澄 清 、 修 改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 均 可 主动 对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事 项 , 用 补 充 文 件 的 方 式 进 行 澄 清 和 修 改 。 补 充 文 件 应 当 在 提 交
16、 投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3 日 发 出 , 需 要 为 此 调 整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 应 当 重 新 发 出 通知 或 在 补 充 文 件 中 一 并 明 确 。6.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澄 清 、 修 改 及 其 它 答 复 的 效 力 : 无 论 是 否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 修 改或 进 行 其 它 答 复 的 要 求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旦 对 谈 判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 修 改 或 进 行 其 它 答 复 ,即 刻 发 生 效 力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关 的 补 充 文 件 , 应 当 作
17、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所 有 投标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6.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召 开 标 前 会 。 如 果 召 开 标 前 会 ,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将 向 所 有 已 登 记 备 案 并 领 取 了 谈 判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发 出 通 知 。6.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组 织 开 标 现 场 对 投 标 情 况 可 做 进 一 步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 并 经 全 场 投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三 、 投 标 文 件7.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和 计 量
18、 单 位97.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包 括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 图 纸 中 的 说 明 )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采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报 价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简 体 字 。7.2 投 标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应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7.3 原 版 为 外 文 的 证 书 类 文 件 , 以 及 由 外 国 人 做 出 的 本 人 签 名 、 外 国 公 司 的 名 称 或 外国 印 章 等 可 以 是 外 文 , 但 应 当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文 件 并
19、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必 要 时 谈 判 小 组 可 以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附 有 公 证 书 的 中 文 翻 译 文 件 或 者 与 原 版 文 件 签 章 相 一 致 的 中 文 翻 译 文 件 。原 版 为 外 文 的 证 书 类 、 证 明 类 文 件 ,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其 它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的 , 投 标 人 应当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8.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及 相 关 要 求8.1 投 标 文 件 分 为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 投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须 装 订 为 一 册 , 正 本 一
20、份 、 副 本 叁 份 。商 务 部 分 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报 价 和 成 交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能 够 证 明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本 次 谈 判 ,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商 务 、 技 术 部 分 内 容 和 需 要 投 标 人 自 行 编写 的 其 他 文 件 。 ( 具 体 填 写 要 求 及 格 式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第 五 部 分 ) 。8.2 投 标 文 件
21、 要 求 内 容 及 编 排 顺 序( 1) 商 务 部 分 :*报 价 函 (见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见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见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10*按 照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规 定 提 交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2、 ) ;投 标 人 企 业 简 况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商 务 材 料 。( 2) 技 术 部 分 :*报 价 一 览 表 (见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报 价 货 物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运 行 性 能 的 详 细 描 述 ;*报 价 货 物 技 术 规 范 偏 离 表 (见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同 报 价 货 物 型 号 一 致 的 产 品 手 册 、 介 绍 、 说 明 书 等 技 术 材 料 ;本 项 目 实 施 时 间 进 度 表 ;报 价 货 物 配 件 、 耗 材 、 选 配 件 、 工 具 、 备 件 清 单 ;投 标 人 认
23、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技 术 材 料 。8.3 投 标 文 件 规 格 幅 面 ( A4) , 正 文 使 用 宋 体 四 号 字 ,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顺序 , 统 一 编 目 、 编 页 码 装 订 ( 投 标 文 件 中 复 印 件 及 彩 色 宣 传 资 料 等 均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正 文一 起 逐 页 编 排 页 码 ) 。 装 订 须 采 用 左 侧 无 线 胶 订 形 式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须 编 排 页 码 。为 方 便 评 审 ,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表 格 必 须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第
24、 五 部 分 格 式 要 求 制 作 。8.4 保 证 金( 1) 投 标 人 须 在 谈 判 开 始 前 提 交 15000 元 人 民 币 的 保 证 金( 2) 未 按 前 述 各 款 要 求 提 交 保 证 金 , 或 所 提 交 保 证 金 不 完 全 符 合 各 项 要 求 的 报 价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 3) 在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未 成 交 的 投 标 人 持 保 证 金 收 据 到 采 购 代 理 机构 财 务 部 门 办 理 报 价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不 计 利 息 ) 手 续 。( 4)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保 证 金 ,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转 付 履 约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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