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市青山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申请书(软科学)项目编号: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名称(章) 类型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 份证号及手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时间单位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行号 银行账号项 目主要内容费 用主要用途主要指标经费来源渠道(总投资 万元)申请区科技资金 上级科技资金主管部门拨款 自筹 银行贷款项目经费情况实施周期 项目起止时 间 项目验收 时间项目负责人 手机号码项目基本情况联系人项目联系人 手机号码以上资料属实,执行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公章)申请科技资金单位意见年 月 日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公章) 区
2、科技局初审意见年 月 日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公章)科技研发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意见年 月 日分管区长意见签名: 年 月 日附件: 重要说明(本页不需打印)一、武汉市青山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市区相关文件,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必须使用在各单位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项目直接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它直接费。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
3、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在科技项目合同预算表资金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科技三项费用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修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包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
4、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不包括将科技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科技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会议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
5、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技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项目间接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实施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目间接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 5%。3、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 1%)。企业收到的科技研发资金记入“专项应付款” 。企业从科技研发资金中开支形成的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未形
6、成资产的费用性开支,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 。二、监督与管理1、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2、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和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必须按要求向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3、科技项目完成时,项目实施单位要办理项目资金决算,经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4、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
7、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区科技局批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剩余的科技研发资金应全部上缴区财政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5、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科技项目实施单位。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应定期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科技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考评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7、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