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梧州市住建委权责清单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1 行政许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5 年修改)(2007 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5年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一届第 24 号公告公布)第二十四条:按照
2、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持以下材料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3、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5、,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1.【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5 年修改)(2007 年
6、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5 年修改)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
7、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
8、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4.【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
9、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140222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5-2.【规范性文件】建设部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2 年建规2002204 号公布)第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经过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提高工作效
11、率,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则和审批时限,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要进一步严格规章制度,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建章立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规范和约束城乡规划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2 行政许可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5 年修改)(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
12、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
13、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14、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15、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商
16、品房预售许可证的;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7、;”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D140193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
18、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
19、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1.【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5 年修改)(2007 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5 年修改)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
20、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5-2.【规范性文件】建设部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2 年建规2002204 号公布)第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经过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则和审批时限,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要进一步严格规章制度,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
21、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建章立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规范和约束城乡规划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4.【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22、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5 年修改)(2007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23、规划主管部门或者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4、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D140205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
25、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26、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1.【法
28、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5 年修改)(2007 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5 年修改)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5-2.【
29、规范性文件】建设部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2 年建规2002204 号公布)第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文物保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
3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4.【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3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经过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则和审批时限,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要进一步严格规章制度,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建
33、章立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规范和约束城乡规划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4 行政许可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524 号)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
34、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
35、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
36、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37、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3.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38、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
39、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4.【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
40、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D140467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1.【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15 年修改)(2007 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
41、015 年修改)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5-2.【规范性文件】建设部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2 年建规2002204 号公布)第十
42、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经过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则和审批时限,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要进一步严格规章制度,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建章立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规范和约束城乡规划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罪的,
43、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 行政许可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524 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
44、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
45、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46、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47、)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D140478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
48、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
49、行)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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