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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与适用 - 劳资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关系到该条的具体适用。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何认定劳动者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呢?对何种行为属“严重”,何种行为属不“严重”,法律上并没有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做到公平合理。 【相关案例】周某于1997年进某塑胶五金厂工作,2005年8月3日下午,周某接到厂方通知,称因其8月1日在上班时间打瞌睡,严重违反厂规被解雇。周某辩解说公司每天加班时间过长,自己休息时间不够,打瞌睡在所难免,况且,偶尔一次上班打瞌睡也不能算严重违纪,但公司不理睬周某的意见,仍将其辞退。周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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