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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药品专利案制药工程 M165 Y45160364 张富龙一 案情简介1997年12月,欧盟与加拿大进行磋商,指控加拿大的实施立法(尤其是专利法)缺乏对药品的保护,与其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不相符,因为加拿大立法对获得专利的药品发明没有提供在TRIPS第27条第1款、第28条和第33条预期的整个保护期限内的充分保护。双方的磋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1998年11月11日,欧盟要求设立专家组,对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争端解决机构于1999年2月1日设立专家组。澳大利亚、巴西、哥伦比亚、古巴、印度、以色列、日本、波兰、瑞士、泰国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由Robert Hudec、Mihaly Ficso和Jaime Sepulveda组成。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3月17日发布。专家组认为,加拿大专利法第55条第二款第1项符合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第1款和第28条第2款的义务;第55条第2款不符合该协定第28条第1款的要求,加拿大应使自己的法律符合知识产权协定。争端双方没有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争端解决机构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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