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第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第四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第五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