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和操作第1号存货 第十四条规定 : 企业应当采用、 加权平均法或者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选定, 不得随意变更. 存货的计价方法, 包括个别计价法、 先进先出法、 、 移动平均法、 。采用个别计价法, 计算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 准确, 但由于工作量繁重, 适用范围很小, 仅用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等。其它四种方法, 由于采用了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 会出现不同的发出、 库存存货的价值, 从而影响企业损益。因此, 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 能够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为方便起见, 下面以一个简单例子进行分析。 某企业 购销货情况如下: 3月购进货物50万公斤, 单价4元; 4月购进货物60万公斤, 单价45元; 5月购进货物70万公斤, 单价46元; 6月销货160万公斤, 单价55元; 9月购进货物80万公斤, 单价48元; 11月购进货物40万公斤, 单价5元; 12月销货100万公斤, 单价6元。 方案一: 采用先进先出法。除11月购进的货物作为库存外, 其余已售出, 因此库存存货成本200万元, 发出存货成本11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