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ed 一般规定第一条 制定原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称为“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为“劳动合同法“) 、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下称为“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就业规则(以下称为“本规则“) 。第二条 用语的定本规则所使用的用语的定义如下:.“职工”是对以下各项所规定人员的总称。(1) “直接的雇佣劳动者”是指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劳务合同的人员。(2) “正式职工”是指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该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3) “劳务合同职工”是指直接雇佣的劳动者,并且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与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档案保存在学校的学生等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的合同)的人员。(4) “被派遣劳动者”是指与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在公司的指挥下在公司内工作的劳动者。.“职工代表”是指在公司尚未组织工会之前,由正式职工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由职工代表组成的具有代替工会职能的组织。其选任方法由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等程序的规定确定。第三条 本规则的法律约束力等1. 仅在本规则按照下列各项规定的要件予以制定或变更的情形下,职工(
3、)对直接雇用劳动者来说,本规则是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直接雇用的劳动者根据本规则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设定的遵守本规则的义务条款。以及提交给公司的保证书(样表) ,承担维持公司秩序的义务,同时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以及本规则认可的范围内,主张权力。2. 本规则的制定、变更(1)本规则制定、变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修改等程序的规定 ,履行规定的手续。(2)本规则制定、变更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职工公示。3. 公司与直接雇用的劳动者
4、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内容与本规则的内容不同时,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职工。第五条 职务以及职级. 职工分为以下的职务和等级。职级 行政管理职务 技术职务 生产职务5 各部门部长、主任 工程师 厂长4 各科科长、副主任 副工程师 副厂长3 各科助理、代理、副科长 工程员2 事务员 技术工 班长1 作业员、操作工2. 3 级以下的工作职位作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职位,该工作职位只能录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按照与直接雇用的劳动者同样的标准评定等级第二章 录用第六条 提出职工的录用审查申请所需的资料对职工进行录用审查时,作为录用审查申请资料,公司要
5、求应聘者(仅限年满 16 周岁的人员) 。提供以下各项所列的文件,对文件审查合格者进行选拔考试和面试。但,公司认为有合理的理由的,可以全部或部分省略提交文件、选拔考试及面试的环节。1. 公司规定格式的简历(样表 1)2. 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明(签订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与短期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劳务派遣合同时 ,无需提供)3. 照片张(最近三个月内拍摄的)4. 学习成绩证明(原则上仅限最终学历学校毕业后年以内的人员。 (签订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与短期被 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劳务派遣合同时,无需提供)5. 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复印件6. 户口簿的复印件(无身份证
6、时提供)7. 身份证的复印件8. 劳动手册或失业证的复印件(应届毕业人员以及签订劳务合同的无需提供)9. 签订劳务合同的,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或学生的在校证明10. 公司指定的其他文件第七条 新录用人员提交的文件等. 公司应当向新录人员以书面方式(样表 2)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 公司对于新录用人员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新录用人员开始工作前(公司指定日期的,截至该日期) ,应于提交以下各项记载的文件的同时,向公司出示第 6 条第项至第8 项记载的文件以及公司指定的其他文件的原件。(1) 原雇用单位的退职证明(签订劳务合同的无需提供)(2
7、) 填写后的个人情况表(公司制定)(3) 声明第 6 条第款各项规定的事项并无虚假,健康状况没有异常(事前通知公司并经公司认可的除外) ,未在公司以外的雇用单位工作(公司许可的除外) ,且了解并同意第 1,2 款记载的录用条件的保证书(4) 公司认为有必要确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健康体检 公司指定应聘人员在试用期开始以前都必须在泰达防疫站进行指定项目的体检,并向人事部门出示体检证明。只有经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工作者,才可依照规定被公司录用。 第九条 聘用禁忌 公司实行亲属回避政策。 凡在本公司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否则将视为欺骗行为; 一般情况下员工的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
8、被公司雇佣,但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单位批准可以雇佣; 如员工与公司另一名员工结婚,则人事行政部门可以与员工协商调动任何一方的工作部门或工作地点。第十条 个人情况发生变动时的通知以下各项情形发生变动的,职工应迅速向公司人事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1. 现在的地址以及电话号码2. 学历以及资格3. 本人、家属姓名以及相互关系4. 结婚、生育、死亡及其他重大事项5. 健康状况6. 身份证内容变更7.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一一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新签订. 对于新入职员工,公司综合事务部应在其在入职后一个月内通知员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并由人事人员监督完
9、成劳动合同的签订. 对于员工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有权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公司与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员工的基本情况,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真实性,若员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后方可签订,若员工提供不了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公司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公司将按第 20 条 4 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处理。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根据对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
10、价后,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前,人事部门应提前 35 五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员工应在 5 日内将回执返还人事部门。对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续订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 30 日以内办理有关续订及鉴证手续;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按照第 22 条第 1 款办理。劳动合同的续订流程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因工作需要,在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如岗位异动、薪资调整等,应签订相应的书面补充文本作为双方劳动合同文本的补充(样表 3).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保管. 公司人事部对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过
11、程中的相关书面记录予以妥善保管,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为方便管理,劳动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两份由公司与员工各保留一份3. 文件管理按公司的文件管理规定的第 条第 款。第十五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与正式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式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正式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正式职工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该 10 年的计算包括 200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期间)2.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正式职工没有第0 条、第1 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连续订立
12、二次的次数自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一一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 因退休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 正式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正式职工的退休年龄如下:(1) 男性正式职工为周岁(2) 等级级以上的女性正式职工为周岁。(3) 等级级以上的女性正式职工为周岁。(4) 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性正式职工 55 周岁,女性正式职工 45 周岁。. 公司在退休退职日的次日以后可以和退休的原正式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原正式职工无权要求公司在退休退职日的次日以后签订劳务合同。第十七条 因退休以外的原因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间届满的。. 正式职工
13、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公司根据法律宣告破产的。所在部门合同续订意向征求是否续订合同人事部在员工合同期满前 60 天,向董事会(副总以上人员)发出续订意向征求,并了解员工合同期间工作表现及业绩状况,以确定劳动合同续订与否及续订期限长短向员工发送续订意向 人事部门在合同期满前 35 天向员工发出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终止)意向通知书”员工反馈续订意向 员工应在收到通知书后 5 天内书面反馈本人书面续订意向,告知是否与公司续订及续订年限,如到期未反馈将视为本人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则在合同到期前 5 天内续签劳动合同;若双方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则
14、按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勒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中途解散的。. 正式职工未到职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正式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正式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注:1-4 级伤残的必须保持劳动关系不能终止 5-6 级伤残的必须有本人提出才能终止劳动关系 7-10 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公司与正式职工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正
15、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职工可以提前日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经与职员协商一致可以延长通知后员工离职期限。(1)在公司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2)经手办理的经济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3)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4)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3.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正式职工不受第款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立即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未按照有关
16、法律法规为正式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 公司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正式职工权益的。(5) 因以下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公司对正式职工采取欺诈、胁等手段、或者人乘之危,在违背正式职工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正式职工权利的。 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6) 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正式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正式职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正式职工人身安全的,正式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
17、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二十条 公司不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正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发现员工填写的个人资料不真实,提供的材料虚假的。. 严重违反包含本规则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正式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不改正的。. 正式职工对公司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18、司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正式职工本人或者向正式职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二条 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手续.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人事部门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当日给员工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在十五日内转出保险及档案。. 公司根据第0 条、第1 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
19、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公司尚未组成工会的,公司组织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行使第款规定的工会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正式职工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人但占公司正式职工及长期性被派遣劳动者总数以上的,公司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正式职工及长期性被派遣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正式职工及长期性被派遣劳动者: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有天津市政府规定的重大困难企业标准的,需要满足该标准的条件)3
20、. 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正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根据第1 条、第3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正式职工有第项至第 6 项情形的,公司不得根据第 17 条第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根据第7 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
21、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一一 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解除第二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务派遣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与公司及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关系中有第 16 条、第 17 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务派遣合同终止。. 被派遣劳动者根据第 18 条、第 19 条第 3 款、第 4 款(与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中的任意一方被认定发生第 19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的情形即可) 的规定可以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与该派遣劳动者有关的劳务派遣合同也予以终止。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出劳务派遣合同终止. 被派遣劳
22、动者发生第 32 条第 1 项, 第0 条、第1 条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就与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上,公司可以解除该个别劳务派遣合同,并将该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派遣劳动者的个别劳务派遣合同期满,或发生基本劳务派遣合同或者个别劳务派遣合同规定的该合同终止的情形,公司可以将该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第二十七条 业务交接. 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日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该约定,劳动合同中无约定的,按照所属领导的指示,正式职工需就离职前工作岗位通常所需的事项办理业务交接手续。但,公司免除业务交接
23、手续的,不在此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业务交接手续完成时,或赔偿因未完成业务交接手续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后予以支付。. 正式职工未遵守第 19 条第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离职的,在通知期限届满后出具第款规定的解除,终止证明书。另外,正式职工未办理第款规定的业务交接时,在至该业务交接完成时或赔偿因末完成业务交接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公司就地 1 款规定的解除,终止证明书,至少保存 2 年备查。第二十八条 违法解除、终止时的措施. 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公司需继续履行。正式职工未要
24、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公司需支付第 39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倍的赔偿金。. 正式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劳动合同希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要求完成第 27 条第款规定的业务交接手续时,正式职工需要该限度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仅对在业务交接手续过程中正常进行业务交接的正式职工,按照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工资。正式职工未履行业务交接手续或无法履行,或者公司未要求的,正式职工需赔偿因未完成业务交接手续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员工除劳动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公司赔偿以下费用:(1) 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的
25、费用;(2) 进入公司后产生的住宿费与餐补;(3) 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按第 41 条第 3 项所约定的办理;(4) 对生产、经营、科研、管理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四章 试用期第二十九条 为正式职工设定的试用期1. 公司对新录用的正式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设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种类 试用期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不得超过 1 个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 不得超过 2 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6 个月2. 公司对正式职式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26、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5. 试用期从正式职工在公司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为被派遣劳动者设定的试用期被派遣劳动者仅在派遣期间超过个月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第 29 条第款的规定设置试用期。在此情形下,适用第 29 条第款至第 4 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试用期中的待遇正式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司同一职位最低级别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且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二条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解除. 在试用期内,除根据第0
27、条、第1 条的规定处,被公司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与正式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派遣期间的试用期内,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情形的,公司可以就该派遣劳动者解除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向该正式职工或被派遣劳动者说明理由。该理由的说明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 正式职工在试用期期间,可以提前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 转正考核(样式 4)员工应在试用期内努力工作,以达到其任职岗位的公司规定之工作绩效和标准,对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评价合格的,将按期办理正式转正手续,并享受相关薪资福利待遇;对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不符岗位工作要求(60%未
28、满),达不到正式录用标准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 停止试用:予停止试用或辞退,人事部门开具 2. 转正考核合格:人事部门开具 第五章 人事第一节 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调整、调任、出差第三十四条 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调整.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经验、技能、健康以及其他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合同的条件下,有权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公司本部、分公司所属部门等) 、工作种类(职务、等级) 。包括升级和降级处分以外的待岗(根据岁数达到一定年龄以后免除其所有职务的制度的待岗等) 。公司就升级可以设置考
29、试制度。职工对该调整有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人事部提出理由。但,未得到公司同意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 公司根据第款规定,对 4 级以上的正式职工,有权将其工作岗位调整到天津市以外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但,公司应当考虑该调整给职带来的负担,在待遇方面努力给予调整。. 公司设定至少每年一次听取职工关于变更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意愿的机会,职工希望变更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在此机会时,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附件)向人事部提出理由。但,未得到公司同意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调任. 公司可以与正式职工协商,在就调职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其调任到分公司等。. 公司根据第款规定对 4 级以上的
30、正式职工,有权要求将其调任到不论天天津市内或市外的分公司。但,公司应当努力调整该正式职工调职前后的待遇使其利益不发生变更,且,调任的分公司等实际工作岗位在天津市外的,应当公司董事会讨论后决定考虑给正式职工带来的负担,在待遇方面努力给予调整。第三十六条 出差. 公司有权根据工作情况要求正式职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出差。正式职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 正式职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所属部门领导说明工作上的必要性,申请出差。. 正式职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在出差的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申请单程序由相关人员签字后交到人事部门。如有紧急情况的,必须打电话告知,回来后补出差条
31、。 (样表 5). 正式职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出差返回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领导提交出差报告以及出差费用发票。没有发票,公司可以拒绝给予报销。. 出差食费: A、天津(除 B 项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早餐补助 5 元/午餐补助 10 元/晚餐补助 10 元B、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早餐补助 10 元/午餐补助 15 元/晚餐补助 15 元. 电话费:待出差回来后,由本人到联通/移动公司打取出差期间电话清单,并索取发票,除私人电话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费用予以报销。第二节 停职第三十七条 停职. 职工发生下列事项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停职。(1) 职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搜查(无需逮捕、拘留)或
32、被起诉,未被宣判有罪时。(2) 根据第 35 条,调任到子公司的,但,劳动关系转到子公司的除外。(3) 根据第7 条的规定医疗期限届满,职工尚不能正常进行工作,且公司根据第0 条、第 21 条、第 26 条的规定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或不解除劳务合同的。(4) 存在其他影响职工安全及卫生的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患传染病或有患传染病嫌疑时; 患精神病或有患精神病嫌疑时; 患病或受伤,继续工作有可能加重病情时; 因其他健康上的问题,不适合继续工作时。(5) 存在其他要求停职的合理理由的。. 符合下列各项情况的,公司应当要求职工停职。(1) 职工应征入伍,或必须履行的国家规定的其
33、他法定义务的。(2) 职工暂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合同,但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性的。但,公司存在可以解除该合同的情形并解除该合同的除外。(3) 存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停职(停止劳动合同等)的情形的。. 有下列各项情形的,公司应当让职工复职:(1) 就第款第项情形,受到不予起诉处理或被判无罪的。(2) 其他作为停职理由的情形消失的。. 停职中的职工待遇如下:(1) 正式职工 第款第项情形: 公司负担正式职工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和与之相应的社会保险。 第款第项以及第项的情况: 不负担正式职工的工资和与之相应的社会保险。 第款第项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决定职工
34、的待遇。 在第款各项的情况:不负担正式职工的工资和与之相应的社会保险。但,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2) 劳务合同职工劳务合同职工的待遇以正式职工为准。(3) 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待遇虽然以正式职工为准,但是公司不负担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三节 经济补偿及医疗补贴第三十八条 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正式职工支付经济补偿:1. 正式职工依照第 19 条第 3 款、第 4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 公司依照第 18 条规定向正式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正式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正式职工存在惩戒解雇的,公司基于温情提出协议解除,且协议解除时,不在
35、此限;3. 公司依照第1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 公司依照第3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 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正式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根据第 17 条第项的规定,以固定期限届满为理由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 依照第 17 条第项、第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正式职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支付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正式职工支付。但,就第8 条第项和第 19 条第 3项的情形,该年数仅限于对年月日以后固定期限进行计算。. 计算第款经济补偿时,个月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个月的,向正式职
36、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正式职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向该正式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数额支付,向该正式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第四十条 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及计算. 公司根据第1 条第项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第8 条、第 39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按在公司连续工作不满年的,发给相当本人个月月工资的数额,年以上的为相当个月工资的数额,. 第款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准用第9 条第款的规定。第四节 研修第四十一条 研修和培训. 公司根据工作情况,以培训职工、进行职工研
37、修为目的,有权要求职工参加公司内外以研修为目的研修项目。职工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 公司就研修条件与正式职工达成一致,签订研修合同后,可以要求其参加需要负担比较高额费用的研修,如海外研修等。就第款规定的研修,作为研修合同的内容,公司可以与正式职工就服务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服务期限为年的,在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仅限于满足第条第款、第款规定的情形) 。服务期限内正式职工根据第 19 条第款的规定决定退职的,或根据第0 条第 128 条的规定被予以解雇处分的,根据以下各项规定,应当向公司返还公司为研修而负责的费用(费用明细在研修合同中规定)研修结束后,在公司工作
38、期间 返还公司为所研修负担费用不在公司工作的,或在公司连续工作年数不满年的 100%在公司连续工作年数为年以上,不满年的 80%在公司连续工作年数为年以上,不满年的 60%在公司连续工作年数为年以上,不满年的 40%在公司连续工作年数为年以上,不满年的 20%在公司连续工作年数达到年以上的 0%第五节 保密及竞业限制第四十二条 保密. 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应对其岗位所涉及的任何相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也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向与公司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泄漏公司商业机密. 公司与职工可以
39、在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及保密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员工违反保密约定的,将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三条 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正式职工,公司可以在保密合同中与正式职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正式职工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遵守该有关法律法规。正式职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第六章 工作第一节 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为每天小时,一周 40 小时,周六、周日休息。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下班时间、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时间如下:日 期
40、上班时间 下班时间 工作时间 休息时间10 月 -5 月周一-周五8 点 17 点 8 小时 中午点至中午3 点(60 分 钟)5 月-10 月周一-周五8 点 17 点 30 分 8 小时 中午点至中午3 点 30 分(90 分钟). 公司根据工作 情况,可以在不超过个工作日工作时间的范围内,变更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上班时间、下班时间、和休息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第四十五条 工作时间外的工作和休息日工作 . 公司根据工作情况,可以与工会,职工代表、正式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共协商,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但加班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有延长工作时间必要的,在
41、保障正式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可以延长至每天小时,但个月的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公司根据工作情况,可以与工会、职工代表、正式职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协商,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安排加班。休息日和节假日工作每天的劳动时间原则上以小时为限,超过小时的,参照第款的规定。. 正式职工和长期被派遣劳动 者未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事前许可和指示,不得擅自加班。但无法事前取得许可指示,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向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口头申请,事后补批。. 全日制 劳动合同职工确实有要加班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全日制的劳务合同职工加班。在
42、这种情况下,适用 于第 1 款至第款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加班原则下列情况不享受加班待遇:1. 各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业务不熟练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需加班的人员;2. 在工作时间以外,公司组织的各项团队活动;3. 各部门在非正常上班时间组织的各种会议;4. 4 级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自身职责需要加班的第四十七条 串休. 根据第条第款、第款加班 的时间每达到小时的,公司可以通过与正式职 及被派遣劳动者协商,在不影响工作 的情况下,在周以内给予补休。该 正式职工被 派遣 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公司要积极安排补休。该正式职工及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以半天补休为小时、一天 补休为小时的计算,从加班时间中
43、扣除。但该 正式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的,即使取得该 正式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也不得以补休扣除加班时间。. 根据第 条第款的规定,全日制劳务合同职工加班的,适用于第款的规定第二节 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四十八条 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 公司对符合以下各项内容的正式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实施不适用第 41 条第 1 款的不定时工作制,但,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实施过程中听取工会、职工代表以及成为不定时工作制对象的正式职工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1) 高级管理人员(仅限 3 级以上的正式职工) 、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
44、准工作时间衡量的正式职工及被派遗劳动者。(2) 动力科、生产科、物流科的相关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正式职工以及被派遣的劳动者。(3)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正式职工和被派遣劳动者。. 管辖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定时工作制时设定有效期间的,公司在该有效期间期满前,应再次提出申请取得批准。第四十九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每天 2 班 2 倒工作制,原则上需要每天 1 班 12 小时工作时及实施其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在
45、实施过程中听取工会、职工代表以及成为不定时工作制对象的正式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第五十条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实施上的考虑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正式职工和被派遣劳动者,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正式职工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正式职工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三节 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及休假制度第五十一条
46、 休息日、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如下:(1) 周日(2) 周六下午. 根据工作上的需要,公司要求正式职工、全日制劳务合同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每周日或每周六工作的,可从周一至周五选择特定的日期作为补休日。. 法定休假日如下:(1) 元旦 1 天 1 月 1 日(2) 春节 3 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3) 清明节 1 天 4 月 5 日(4) 劳动节 1 天 5 月 1 日(5) 端午节 1 天 农历五月初五(6) 中秋节 1 天 农历八月十五(7) 国庆节 3 天 10 月 1 日、2 日、3 日(8)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休假日第五十二条 休假制度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
47、设定下列休假制度:1. 年度有薪休假2. 特别休假3. 婚丧休假4. 产假(产假在“第四节”女职工保护措施中规定)5. 因公伤病休假6. 非因公伤病休假第五十三条 年度有薪休假. 与结算到每年 12 月 31 日的连续工作数(与其他条款中涉及到连续工作年数相同)相适应,公司对年度全年出勤日达到 90%以上(22.83 日1290%=246.564 日。即 247 日以上。 )的正式职工、全日制劳动务合同职工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按下表所示安排下一年度的有薪休假。公司对于全年出勤日未达到 90%以上的正式职工、全日制劳务合同职工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其原因,做相应递减年度有薪休假天数的安排。
48、但,该安排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对正式职工、全日制劳务合同职工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做到公正、公平等。连续工作年数 1-10 年 10-20 年 20 年以上天数 5 10 15. 年度有薪休假的剩余天数仅限于该年度,不可转入次年度使用. 公司不购买未使用的年度有薪休假,并且正式职工、全日制劳务合同职工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无论在任何情形均无权要求公司购买。. 正式职工、全日制劳务合同职工以及长期被派遗劳动者可以以半天为单位取得年度有薪休假,半天作为最小单位,比半天更小的单位不被认可。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第五十四条 特别休假符合以下各项之一条件的职工要求取得特别休假的,公司按照以下各项给予特别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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