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复查复核操作手册目 录1. 概述 .- 4 -1.1. 定义 .- 4 -2. 通用功能 .- 8 -2.1. 登录系统 .- 8 -2.2. 退出系统 .- 9 -2.3. 信访事项自办 .- 9 -3. 复查操作流程 .- 12 -3.1. 复查流程图 .- 14 -3.2. 复查登记 .- 15 -3.2.1. 信访事项处理界面入口 .- 15 -3.2.2. 信访件答复意见书编号入口 .- 16 -3.2.3. 填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入口 .- 17 -3.3. 复查事项办理 .- 21 -3.3.1. 对复查信息进行填写 .- 21 -3.3.2. 材料审查 .- 22
2、- 2 -3.3.3. 补充材料 .- 25 -3.3.4. 受理审查 .- 30 -3.3.5. 复查受理 .- 33 -3.3.6. 复查送审 .- 50 -3.3.7. 复查延期 .- 57 -3.3.8. 终止审查 .- 63 -3.4. 办结 .- 69 -3.5. 复查状态 .- 75 -3.5.1. 复查事项状态 .- 75 -3.5.2. 复查工作状态 .- 77 -4. 复核操作流 程 .- 78 -4.1. 复核流程图 .- 79 -4.2. 复核登记 .- 80 -4.2.1. 信访事项处理界面入口 .- 80 -4.2.2. 信访件复查意见书编号入口 .- 81 -4.
3、2.3. 填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入口 .- 82 -4.3. 复核事项办理 .- 86 -4.3.1. 对复核信息进行填写 .- 86 -4.3.2. 材料审查 .- 87 -4.3.3. 补充材料 .- 90 -4.3.4. 受理审查 .- 95 -4.3.5. 复核受理 .- 97 - 3 -4.3.6. 复核送审 .- 115 -4.3.7. 复核延期 .- 121 -4.3.8. 终止审查 .- 127 -4.4. 办结 .- 132 -4.5. 复核状态 .- 138 -4.5.1. 复核事项状态 .- 138 -4.5.2. 复核工作状态 .- 139 - 4 -1. 概述1.1.定义
4、1)认定终结:指国家信访局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认定功能”认定通过的所有终结信访事项的最终状态。只有国家信访局认定通过的终结事项才显示此状态。2) 程序终结:指未进入国家信访局“待认定终结”列表中的所有业务程序上已办结的信访事项状态。包括四种状态: 只有“处理意见”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处理程序终结” ; 有“复查意见”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查程序终结” ; 省级复核通过后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核三级终结程序” ; 省级复核认定通过后的程序终结状态,称为“复核认定程序终结” 。3) 提交: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使用“提交”的办理方式,将需要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交给登记单位内的部门办理。4)
5、要件审查: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必要材料的检查工作,以确定是否具备受理的基本条件。5) 补充材料: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 5 -核申请进行必要材料的检查时,向信访人提出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说明工作;或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请其提供解释或说明的工作。6) 受理审查:指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在确认信访人提交的复查、复核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是否受理的业务判断。7) 委托办理:指复查、复核事项受理后,由复查、复核机构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实际的复查、复核工作,并向信访人直接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同时向委托单位提交办理情况说明。8) 过程信息:用于记录在复查
6、、复核实际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结论信息。9) 终止审查:指复查、复核事项受理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停止复查、复核事项的办理。如:信访人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复查、复核过程中达成了和解的一致意见。10) 送达申请人:同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术语标准。11) 延期:同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术语标准。12) 受理时间: 复查、复核登记后,如果在 15 天内(不含)没有做出是否受理告知的,则系统视为自动受理,信访事项状态自动变化; 在 15 天内(含)出具告知的,以出具告知时间为准,信访事项状态变为“复查中” 、 “复核中” 。13) 受理时间做为计算复查、复核事项办理 30 天时限的起始- 6 -时间。14
7、) 复查、复核办理方式: 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以发函的形式通过网上流转请行政机关提交复查事项的相关证件材料。要求如下:i. 公函要关联复查件;ii. 行政机关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收到后,要在与公函关联的复查件上的“材料列表”中填写或关联扫描件;iii. 行政机关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补充材料后,仍然通过“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方式将补录信息后的复查件发送给发函单位;iv.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行政机关将纸质材料提交复查机关,由复查机关作为材料关联到应用系统内。 协助调查:以发函的形式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委托第三方的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复查事项,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要求如下:i.
8、 公函要关联复查件;ii. 行政机关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上收到后,要在与公函关联的复查件上的“材料列表”中填写或关联扫描件;iii. 行政机关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补充材料后,通过- 7 -“行政机关提交证据材料”方式将补录信息后的复查件发送给发函单位;iv.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连接使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行政机关将纸质材料提交给复查机关,由复查机关作为复查、复核材料关联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内。 约谈(发函) 。 电话(发函) 。 协调会议:发函给相关单位请其参加会议,通过协调会议调解复查事项,复查结论由牵头单位通过“审查报告”方式记录。 实地调查:到实地了解情况,通过“办理”用文本方式记录本次实地调查
9、的信息。 专家咨询:以发函的形式寻求社会各界专家的意见。 委托办理:以发函的形式通过系统让第三方的行政机关办理复查事项,并通过汇报反馈复查办理结果。 审查报告:以报告的方式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单位说明复查事项审查的进展、结论。 终止申请:以函的形式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单位申请复查事项终止。 告知:信访人补充材料告知、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不再受理告知、终止告知、延期告知,告知单直接生成文号。- 8 - 督办:发函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办理。 存:用于判重相同信访事项的默认办理方式。注:以上办理方式涉及发函的,公函只在本级数据中心内流转,即复查、复核函不会跨省发送。2. 通用功能2.1.登录系统在 IE
10、 浏览器中输入系统站点地址(具体地址请咨询系统管理员) ,按【Enter】键,打开系统登录页面。在系统登录页面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如下图所示:2.2.退出系统打开登录页面之后,如果需要退出,请单击【取消】 ,然后- 9 -在提示框中选择【是】 ,则退出系统。如上图所示。2.3.信访事项自办自办,信访事项由本机构办理并给出处理意见的过程,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都适用。1) 登录之后,进入信访事项处理页面。如下图所示:2) 在办理方式里选择【自办】 ,点击【办理】按钮后,系统自动弹出自办处理单,填写“办理情况” 、 “处理意见”等。如下图所示:- 10 -3) 点击【答复意见书】按钮,弹出答复文件:答复意见书登记页面,产生答复意见书编号。编写答复意见书内容后,点击【保存退出】按钮。如下图所示:4) 当填写送达日期之后,点击【保存】按钮,最后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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