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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热点、难点问题一、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一)关于违约金调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这两个问题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09年7月,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及调整的原则、人民法院裁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举证责任分配以及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注意的事项作了进一步的阐明。在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关于违约金调整的释明问题。一方起诉对方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对方当事人以不构成违约、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等进行抗辩,但没有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关于没有违约的抗辩已经吸收、包含了减少违约金的抗辩,法院可以在未违约的抗辩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释明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提出调整请求的,法院应予审查;二是关于违约造成损失的确定问题。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现有财产的损失,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守约方应得到的履行价值与其实际获得财产价值之间的差额、守约方采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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