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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渠道业务合作协议2017增值税版.doc

1、 HMCC1.0 第 1 页社会渠道业务合作协议(2017 增值税版)甲 方 :【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黑 龙 江 有 限 公 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丽莉 】注册地址:【 宝山区宝一路 】 联系电话:【 13796911100 】电 子 邮 箱 : 【 】乙 方 : 【 李雪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雪娇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十五委 】联系电话:【13734510685 】电 子 邮 箱 : 【 】为 方 便 客 户 、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 促 进 【 】 地 区 移 动 通 信 市 场 的 繁荣 与 发 展 , 本 着 互 惠 互

2、 利 、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双 方 签 署本 合 作 协 议 , 并 恪 守 各 自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一 、 乙 方 应 具 备 的 资 质 条 件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时 已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并 保 证 其 在 合 作 期 间 持 续具 备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取 消 乙 方 代 办 资 格 , 终 止 本 协 议 。1、 乙 方 具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 具 体 地 点 为 : 【】 经 营 场 所 为 自 有 , 乙 方 具 有 并 已 向 甲 方 提 供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复 印件 或 购

3、 房 发 票 。HMCC1.0 第 2 页 经 营 场 所 为 租 赁 , 乙 方 持 有 并 已 向 甲 方 提 供 租 赁 协 议 , 租 赁 协议应 当 附 有 出 租 方 的 房 产 证 复 印 件 , 出 租 方 姓 名 或 名 称 与 房 产 证 上 登记 内容 一 致 。 其 租 赁 期 间 为 : 【 】2、 乙 方 须 将 载 有 代 理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的 营 业 执 照 、 负 责 人 或 法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非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还 需 要 提 供 税 务 登 记证 书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

4、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等 ) 向 甲 方 备 案 , 并 保 证其 真 实 、 有 效 。3、 乙 方 须 按 其 申 请 办 理 的 业 务 种 类 , 自 行 购 置 可 以 满 足 业 务 办 理需 要 的 电 脑 终 端 、 打 印 机 、 复 印 机 、 身 份 证 识 别 仪 、 手 写 屏 、 高 拍 仪 、摄 像 头 等 设 备 , 具 备 通 过 互 联 网 接 入 甲 方 代 办 业 务 系 统 的 条 件 。 乙 方接 入 设 备 需 满足甲方业务支撑网络传输质量标准,并符合甲方业务支撑网安全策略标准。4、乙 方 店 面 形 象 、 室 内 布 局 须 符 合 甲

5、方 CI 规 范 ,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关费 用 。5、 乙 方 代 办 甲 方 业 务 ( 参 见 第 二 条 ) , 乙 方 员 工 应 参 加 甲 方 提 供的 岗 前 培 训 , 经 甲 方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6、 乙 方 应 当 自 开 始 营 业 的 一 个 月 内 指 定 店 面 负 责 人 , 由 该 负 责 人对 店 面 日 常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7、 乙 方 员 工 须 为 全 职 工 作 , 并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甲 方 的 业 务 规 范 及服 务 规 范 。8、 本 条 适 用 于 新 合 作 渠 道 或 本 协 议 签 署

6、 前 未 缴 纳 过 业 务 保 证 金 的渠 道 网 点 。 如 乙 方 代 办 甲 方 业 务 , 则 需 缴 纳 业 务 保 证 金 。 业 务 保 证 金是 保 证 乙 方 全 面 正 确 履 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特 别 是 保 证 乙 方 向 甲 方支 付 包 括 营 业 款 项 在 内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 在 乙 方 未 履 行 、 迟 延 履 行 或拒 绝 履 行 该 等 费 用 支 付 义 务 时 , 甲 方 有 权 从 业 务 保 证 金 中 提 取 与 该 等HMCC1.0 第 3 页费 用 等 值 的 金 额 。 在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7、 责 任 需 支 付 违 约 金 时 , 甲 方 亦 可 从业务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相 应 金 额 以 冲 抵 乙 方 应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 1) 合 作 期 限 内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交 纳 业 务 保 证 金 【 】 万 元 ,自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 3 】 日 内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上 述 业 务 保 证金 。( 2) 合 作 期 限 届 满 或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而 解 除 本 协 议 , 乙 方 归 还 甲 方全 部 物 品 、 资 料 、 代 收 款 项 、 违 约 金 及 赔 偿 款 后 【 1】 个 月 内 ,

8、 在 甲 方 确认 乙 方 无 其 他 违 约 的 情 形 下 , 甲 方 将 向 乙 方 退 还 业 务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的【 】 %; 自 乙 方 归 还 甲 方 全 部 物 品 、 资 料 、 款 项 和 赔 偿 款 后【 6 】 个 月 后 ,若 甲 方 确 认 乙 方 无 新 发 生 的 违 约 行 为 , 甲 方 退 还 剩 余 部 分 业 务 保 证 金 ;若 有 违 约 行 为 或 扣 除 违 约 金 情 形 , 则 扣 除 相 应 违 约 金 后 退 还 。 无 论 乙方 有 无 违 约 行 为 , 业 务 保 证 金 退 还 时 均 不 计 利 息 。 合 作 期

9、限 届 满 后 ,甲 乙 双 方 续 签 协 议 的 , 业 务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根 据 新 的 合 作 期 限 内 乙方 应 交 纳 的 业 务 保 证 金 额 度 多 退 少 补 。( 3) 当 业 务 保 证 金 不 足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万 元 时 , 乙 方 必须 在 接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现 金 或 支 票 方 式 向 甲方 补 足 业 务 保 证 金 的 差 额 部 分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暂 停 乙 方 的 业 务 操 作 系统 并 扣 减 相 应 酬 金 , 直 至 乙 方 补

10、足 为 止 。9、 如乙方代收营业款,且已缴纳的业务保证金额度不足以保证甲方营收款安全的情况下,乙方须缴纳营业款风险抵押金。乙方承诺欠缴营业款小于业务保证金与营业款风险抵押金之和。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乙方代办业务,直至乙方补齐营业款与风险抵押金差额。10、如乙方采用甲方营业资金电子化归集方式上交营业款,则本款第 9 条无效。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现在执行的营业款风险抵HMCC1.0 第 4 页押金方式调整为营业资金电子归集方式,乙方承诺按甲方规定方式执行。(营业款风险抵押金方式:指为保证社会渠道营业款的安全,降低资金风险,按照一定标准而向与我公司合作的社会渠道代理商收取一定数量货币资金的方式;营业

11、资金电子归集方式:指基于 BOSS系统的代理商预存资金管理账户营业资金和业务代办权限的信用度管理,并为代理商提供短信方式实现营业资金按预先设定的规则通过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代理商银行账户中划转至各地市公司指定营收账户的操作。)二 、 乙 方 代 办 业 务 范 围( 一 ) 基 础 业 务 类 :1、 用 户 入 网 业 务2、 销 售 手 机 充 值 卡 及 甲 方 发 行 的 其 他 有 价 卡3、 代 收 话 费 业 务4、 销 售 产 品 类 业 务 ( 资 费 变 更 、 包 年 、 亲 情 网 、 宽 带 办 理 )5、 销 售 合 约 类 业 务 ( 合 约 营 销 案 办 理

12、 )6、 代 办 新 业 务 ( 包 括 各 类 新 业 务 办 理 )7、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理 的 其 它 类 业 务以 上 4 7 项 中 , 甲 方 可 以 通 过 生 产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公 告 或 通 知 ( 自甲 方 发 布 之 时 起 生 效 ) 、 向 乙 方 指 定 邮 箱 中 发 送 通 知 ( 自 甲 方 邮 件 发送 至 乙 方 邮 箱 之 时 起 生 效 ) 、 书 面 告 知 ( 自 送 达 之 时 起 生 效 ) 等 方 式进 行 明 确 或 补 充 。( 二 ) 终 端 销 售 类 :1、 直 供 模 式 销 售 终 端 。2、 铺 货 模

13、式 销 售 终 端 。若 乙 方 代 办 业 务 发 生 变 化 时 , 需 通 过 补 充 协 议 方 式 约 定 。HMCC1.0 第 5 页三 、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 乙 方 应 将 营 业 款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存 入 甲 方 指 定 的 营 业 款 归 集 账 户 。营 业 款 包 括 本 协 议 第 二 条 中 所 涉 及 的 需 存 入 甲 方 指 定 归 集 账 户 的 全 部款 项 。2、 甲 方 负 责 为 乙 方 提 供 相 关 业 务 规 程 、 营 业 流 程 、 资 费 标 准 、 服务 标 准 , 负 责 业 务 指 导 , 并 根 据 乙

14、方 的 销 售 业 务 量 、 服 务 质 量 与 实 际需 要 , 提 供 业 务 宣 传 资 料 。3、甲方就代办业务为乙方提供正式发票。乙方仅可将发票用于所代理的甲方业务,且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并应当妥善保管。乙方丢失、损坏发票的,须双倍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额度以甲方重新购置发票的金额或缴纳的罚款为准。4、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日常下发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或通知(以下统称为管理办法)对乙方的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管理规范性、服务质量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或未达到前述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或根据前述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如乙方在收到管理办法后继续代办

15、业务的,视为乙方同意受甲方管理办法之约束。5、甲方在乙方已分配号码利用率达到【 】%时,可向乙方分配新号源。6、 甲方应将相关业务通知、网络调整、更新的业务规定、资费标准调整等情况及管理办法及时通知乙方。甲 方 在 生 产 信 息 系 统 中 发布 通 知 或 公 告 的 , 自 发 布 之 时 起 生 效 , 乙方应当每天登录并查看系统通知或公告, 并 自 行 承 担 未 及 时 查 看 的 相 关 后 果 。四 、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HMCC1.0 第 6 页1、乙方与甲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乙方同意在甲方的业务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乙方保证随时查看和执行甲

16、方通过生产信息系统发布的通知和公告,严格执行甲方的管理办法、业务规定与资费政策,有偿接受甲方组织的营业人员上岗培训及其 他 培 训 。3、 乙 方 应 当 遵 守 甲 方 的 业 务 流 程 , 妥 善 保 管 甲 方 提 供 的 系 统 工 号和 密 码 , 不 得 提 供 给 他 人 使 用 或 使 用 他 人 的 工 号 和 密 码 , 也 不 得 在 本协 议 约 定 的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外 使 用 工 号 和 密 码 。4、 非 为 正 常 营 业 目 的 , 乙 方 不 得 进 入 甲 方 系 统 , 如 因 乙 方 错 误 操作 造 成 甲 方 系 统 数 据 、 设 备

17、 损 坏 ,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带 来 的 损 失 。乙 方 进 入 甲 方 系 统 的 时 间 限 定 于 每 天 07: 00 22: 00。5、 乙 方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应 恪 守 信 誉 , 讲 求 职 业 道 德 , 树 立 良 好 形 象 。如 因 乙 方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引 起 各 种 纠 纷 , 致 使 甲 方 经 济 利 益 或 社 会 形 象受 到 影 响 , 所 引 发 的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 由 此 引 发 诉 讼 或 仲 裁 的 , 甲 方因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合 理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18、。6、 乙 方 及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在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过 程 中 ,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表明 身 份 , 不 得 冒 用 甲 方 或 甲 方 分 支 机 构 名 义 。 乙 方 及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在经 营 活 动 中 受 到 人 身 及 财 产 损 害 , 或 造 成 第 三 方 人 身 、 财 产 损 害 的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 赔 偿 范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一 切 损 失 和 合 理 费 用 。 乙方应与乙方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乙

19、方违反上述约定,甲 方有 权 取 消 乙 方 代 办 资 格 , 终 止 本 协 议 , 同 时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带来 的 损 失 。HMCC1.0 第 7 页7、乙方应将每日各项营业款在次日的【09:00 】点之前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参与代理商营业资金电子化管理业务的渠道除外)8、 乙 方 应 严 格 核 查 客 户 身 份 证 件 , 妥 善 保 管 客 户 原 始 档 案 , 并 于 7日 内 将 新 入 网 或 新 办 理 业 务 的 包 含 有 客 户 信 息 的 各 项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客 户 入 网 协 议 书 、 业 务 受

20、理 协 议 书 、 业 务 受 理 单 、 发 票 等 送 至 甲方 。 乙 方 发 展 的 客 户 由 于 资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真 实 引 发 的 责 任 , 以 及 由 此引 发 的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解 决 , 如 引 发 甲 方 赔 偿 责 任 的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乙 方 在 甲 方 处 领 取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客 户 入 网 协 议 书 、 业 务 受 理 协 议书 、 业 务 受 理 单 、 发 票 , 应 当 在 办 理 业 务 、 作 废 、 本 协 议 终 止 或 解 除

21、或 更 新 版 本 后 7 日 内 返 回 给 甲 方 。9、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张贴和放置业务宣传品和物料,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规范经营;乙方需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业务宣传品、物料等资料和物品,如丢失、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10、 乙 方 如 需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 未 经 甲 方 授 权 , 不 得 使 用 甲 方 CI 标 识 。如 需 使 用 甲 方 CI 标 识 , 乙 方 应 提 前 【 7 】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提 出申 请 , 并 将 广 告 内 容 及 样 本 提 交 甲 方 进 行 审 核 ,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方可 实 施 。乙方的

22、CI 形象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社会渠道对应类型的 CI规范执行,严禁使用自营渠道 CI。11、 如乙方代办基本业务,则 乙方更换营业人员应当提前一个月上报甲方审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自行更换;经甲方审批后乙方更换的营业人员,需通过甲方岗前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乙方营业人员须按甲方规定统一着装,服务热情、周到、准确,符HMCC1.0 第 8 页合上岗条件及各项规范要求,标志服由乙方按要求自行制作或向甲方购买。乙方自行制作的制服与工作标牌不得与甲方营业人员的制服与标牌混同。对于混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12、 乙 方 销 售 手 机 终 端 , 所售手机终端必须从合法渠道进货,符

23、合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入网型号,并贴有入网标志,不得销售水货、假货、山寨机。不得利用甲方的营销案和业务产生套取酬金的行为。13、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在 【 】 范 围 内 销 售 甲 方 指 定 的SIM 卡 号 码 段 , 指 定 序 列 号 的 手 机 充 值 卡 、 IP 卡 ; 严 禁 低 价 、 高 价 销 售或 在 乙 方 营 业 场 所 之 外 销 售 。14、乙方的工商注册登记事项、营业地点等如需要变更,必须在变更前 7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变更。15、乙方负有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查询、非法获取或向他人提

24、供客户信息,不得擅自利用客户信息为客户本人或他人办理业务。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记录等。16、乙方办理客户入网等手续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对证件的有效性、与持证人是否一致等进行查验,并准确录入客户姓名、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同时必须对客户拍照,并留存客户照片。乙方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客户,不得办理入网等相关业务和服务。17、乙方自行采购的促销礼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自行组织的促销活动或自行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第HMCC1.0 第 9 页三方权益或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等,应由乙方负责赔偿解

25、决。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亦应承担赔偿责任。18、乙方需要张贴甲方全国渠道统一授权标识和渠道编码。五 、 代 办 酬 金1、甲方按照乙方代办业务的数量、质量向乙方支付业务代办酬金。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经 营 情 况 、 客 户 发 展 质 量 、 终 端 销 售 质 量 进 行酬 金 考 核 ,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按 考 核 结 果 向 其 支 付 代 办 酬 金 。 代 办 酬 金 的分 类 、 具 体 支 付 标 准 及 原 则 、 考 核 管 理 细 则 等 规 定 ( 以 下 统 称 为 酬 金标 准 ) 见 生 产 信 息 系 统 通 知 , 如 乙 方 在 收

26、到 新 的 酬 金 标 准 后 继 续 代 办 业务 的 , 视 为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新 的 酬 金 代 办 标 准 。2、 代 办 酬 金 支 付 标 准 按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黑 龙 江 有 限 公 司 及 政 府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遇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黑 龙 江 有 限 公 司 或 政 府主 管 部 门 政 策 变 更 , 酬 金 标 准 将 同 时 调 整 。 乙 方 同 意 并 接 受 甲 方 根 据其 上 级 的 通 知 和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对 业 务 酬 金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后 的业 务

27、 酬 金 标 准 由 甲 方 负 责 通 过 生 产 信 息 系 统 通 知 乙 方 。3、 酬 金 均 为 税 前 金 额 , 相 关 税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自 行 缴 纳 。4、 乙 方 违 反 甲 方 业 务 规 定 时 , 违 规 操 作 所 对 应 的 业 务 酬 金 甲 方 将不 予 支 付 。 针 对 已 经 给 乙 方 支 付 的 酬 金 , 在 甲 方 后 期 的 业 务 稽 核 中 ,如 发 现 乙 方 违 反 中 国 移 动 黑 龙 江 公 司 渠 道 违 规 处 罚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相关 业 务 规 定 , 甲 方 有 权 利 对 已 发 放 酬 金

28、的 以 往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追 责 ,并 按 照 中 国 移 动 黑 龙 江 公 司 渠 道 违 规 处 罚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相 关 业 务 规定 追 缴 酬 金 , 追 缴 期 限 为 酬 金 下 发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5、 乙 方 应 当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HMCC1.0 第 10 页( 1)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付 款 前 按 当 期 付 款 数 额 以 及 甲 方 的 要 求 向 甲 方开具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符

29、合 要求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经 甲 方 认 证 成 功 后 20 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 2) 乙 方 承 诺 其 开 具 发 票 的 形 式 与 内 容 均 合 法 、 有 效 、 完 整 、 准确 , 不 开 具 或 开 具 不 合 格 的 , 甲 方 有 权 迟 延 支 付 应 付 款 项 直 至 乙 方 开具 合 格 票 据 之 日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 但 乙 方 的 各 项 合 同 义 务 仍 应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 3)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开 票 要 求 后 开 具 发 票 , 并 须 在 开 具 发 票

30、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送 达 至 甲 方 , 甲 方 签 收 发 票 的 日期 为 发 票 的 送 达 日 期 。 乙 方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 合 格 的 , 应 在 接到 甲 方 要 求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重 新 开 具 合 格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送 达至 甲 方 ,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4) 由 于 乙 方 未 足 额 缴 纳 应 缴 税 款 和 开 具 发 票 不 真 实 、 不 合 格 而引 起 的 一 切 责 任 ( 包 括 商 业 责 任 和 法 律

31、责 任 ) 和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 5) 如 乙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未 将 其 属 于 营 改 增 范 围 的 业 务 纳 入 增 值税 应 税 范 围 , 乙 方 应 承 诺 其 业 务 被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纳 入 增 值 税 应 税 范 围后 向 甲 方 提 供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6) 免 税 业 务 需 提 供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6、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酬 金 的 账 号 信 息 要 求 如 下 : 乙 方 性 质 如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应 为 代 办 点 营 业 执 照上 的 负 责 人 名 称 , 收 款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应 为 代 办 点 负 责 人 的 账 号 , 需要 提 供 的 信 息 如 下 :开 户 银 行 : 【 】开 户 人 : 【 】账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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