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权抵押合同(示范文本)法律事务部制作最新修订日期:2014 年 1 月 28 日中融信托法律事务部使用说明: 1. 对于法律事务部已经下发范本的文本类型,信托经理向法律事务部送审的文本必须使用该等范本;2. 本范本适用于信托贷款类抵押担保(其他类型抵押担保请参照本范本调整);3. 如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覆盖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为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抵押的,请参照房屋抵押合同范本添加相关特殊条款。4. 本范本仅针对通常情况作出,使用时需针对具体项目情况进行修改,对特殊情况进行特别约定;5. 红色部分为使用注释,蓝色部分为选择适用条款,使用时请删除红色部分,选择适用蓝色部分;6
2、. 使用时请删除全部【】及本页。合同编号【】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之采矿权抵押合同目录【ZRT 法律部 NOTE:请注意更新目录】1 定义 .22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数额 .23 抵押财产 .34 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 .45 抵押担保范围 .46 抵押证明文件及其他权利凭证的登记或交付 .47 抵押财产的占管 .68 抵押财产的替代 .69 抵押期间对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610 主合同变更和其他担保 .711 抵押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812 抵押权的实现 .1113 违约责任 .1314 合同的转让 .1415 法律适用 .1416 争议解决 .1517 通知 .1518 强制
3、执行公证 .1619 保密 .1820 合同的生效 .1821 其他约定 .18附件一 :抵押财产清单 .21附件二: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价值确认书 .230本编号为【】的采矿权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于【】年【】月【】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即本合同签署地)共同签署:抵押权人/债权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洋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述主体单称“一方” ,合称“双方” 。鉴于:1 抵押权人于 【】年【】月【】日与【】(借款人,以下称“债务人”)签署了编号为【】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抵押权人即主
4、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的信托贷款。2 为保障抵押权人在【】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抵押人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该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担保。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1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债权人即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与主合同中使用的词语与定义具有同
5、等含义。1.1 债权人/抵押权人/中融信托:指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人,即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2 抵押人/【】公司:指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即 【】公司。1.3 债务人/【】公司:指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即 【】公司。1.4 主合同:指中融信托与【】公司签署的编号为【】的【】合同。【ZRT 法律部 NOTE:如主合同为多个,需分别列出】1.5 主债权: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1.6 本合同:指中融信托与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的采矿权抵押合同。1.7 抵押财产:指【】煤矿的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审批发
6、证机关为【】,抵押财产的具体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2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数额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主2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具体以实际发放的信托贷款资金数额为准)。【ZRT 法律部 NOTE:具体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述仅适用于贷款的情形】3 抵押财产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3.1 抵押财产系抵押人通过【】的方式【ZRT 法律部 NOTE: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协议、招拍挂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等方式】,于【】年【】月【】日依法获得的。3.2 截至本合同签署日,抵押财产占有且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7、3.3 根据【】于【】年【】月【】日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截至【】年【】月【】日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整。【ZRT 法律部 NOTE:如未经评估,此处表述替换为:双方确认的抵押财产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整】。但本合同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价格均不能作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财产的评估报告(或采矿权价值确认书)见本合同附件二。3.4 如果本合同附件一记载的权利情况与抵押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抵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抵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抵押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抵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抵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抵
8、押财产。3.5 若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或者抵押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证书(明)、抵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3担保责任。3.6 抵押人应以最大限度的谨慎维持抵押财产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抵押财产失效或贬值。抵押财产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抵押担保。3.7 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发生其他情形,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新的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
9、务人提前清偿债务。4 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双方确认,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5 抵押担保范围5.1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债务人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5.2 前款所称“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
10、等。6 抵押证明文件及其他权利凭证的登记或交付6.1 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该采矿权的唯一抵押权人。有权部门对于抵押登记办理时间有不同规定的,双方应在有权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办理完毕4抵押登记手续。【ZRT 法律部 NOTE:如实际操作中采取抵押备案等方式的,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6.2 双方对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应提供合理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上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报告;采矿权抵押申请书;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本合同及主合同;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抵押人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
11、费、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和采矿权权属无争议、是否存在暂扣、抵押、查封及非法转让等情况的文件;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有关证照复印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ZRT 法律部 NOTE:请根据实际办理机关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修改。】6.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的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正本及其他权利凭证交抵押权人保管。除抵押登记外,抵押人将抵押财产抵押尚需办理其他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取得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审批(备案)文件,并将该等审批(备案)文件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6.4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12、本合同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5 抵押财产办理展期换发新证后,抵押人应及时再次办理抵押财产抵押登记(如需)。若抵押财产因展期或其他情形换发新的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附件一所列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或者抵押权人收执的权利凭证、抵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6.6 债务人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5抵押注销登记手续。6.7 因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7 抵押财产的占管7.1 抵押权存续期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
13、人占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存续期间应妥善维护抵押财产的完好及权利的完整,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财产而使抵押财产价值产生减损,确保其对抵押财产的使用、经营及对与抵押财产相关的权利的行使不会对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抵押人承诺于其占管抵押财产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抵押财产的权属受到任何形式的削弱或限制或致使采矿权被吊销或注销或宣布为无效或非法。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积极予以配合。7.2 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权人无义务承担该等赔偿责任。如果抵押权人
14、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相应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7.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抵押人保证不发生因抵押人未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而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形。8 抵押财产的替代、第三方妨碍8.1 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抵押财产或抵押人进行注销、吊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抵押权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8.2 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主债权
15、的抵押担保。抵押6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及/或其他所得,应按照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顺位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抵押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及相应费用或者向第三方提存。9 抵押期间对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9.1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本合同项下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合作开发、出租、放弃、转让、赠与、重复担保以及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益的任何权利负担方式。同时,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
16、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9.2 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抵押权人有权选择本合同第 8.2 款第(2)至(4)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权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9.3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10 主合同变更和其他担保10.1 如果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抵押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另行取得抵押人同意;且抵押人应及时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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