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合同条款3.1 定义本合同文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3.1.1 “发包人”是指。3.1.2 “承包人”是指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财产继承人。3.1.3 “设计人”是指。3.1.4 “合同 ”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以下简称 “合同双方”)之间经双方签字达成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组成合同的文件和其它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指明的其它书面文件。3.1.5 “合同价格”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全面而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方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合同金额。具体是指在合同条款第 3.5 款中规定的部分。3.1.6 “技术文件”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
2、、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维护和技术指导等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技术数据、手册或指南等) ,也称“技术资料” 。3.1.7 “合同设备”是指承包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仪器、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3.1.8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方委托,依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设备的制造、安装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单位。本合同监理人为 。3.1.9 “监理工程师”是指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和执行监理任务的需要,由监理人任命或聘任驻现场(合同设备制造现场或安装现场)监理机构的具有监理执业资格和审签权的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所运用的监理职责
3、和权限被认为己得到监理人的授权。3.1.10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 24h;“周”是指 7 天。3.1.11 “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协调。在现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工厂检验和验收等相应的设计协调、技术配合、技术指导、监督等全过程的服务和按合同要求所包含的其他责任。3.1.12 “现场”是指合同设备的安装所在地,也称工地,在交货时发包方指定的货物存放地点也可称为现场或工地。3.1.13 “试运行”是指技术条款约定在系统设备调试、试验圆满完成之后,视频监控系统应进行的试运行试验。3.1.14 “设备缺陷”是指承包方因设计、制
4、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3.1.15 “交货时间”指承包方或其委托单位将合同设备运抵工地指定交货地点交给发包方的时间。3.1.16 “初步验收试验”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投运前的运行试验。3.1.17 “最终验收”指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合同设备按照合同要求通过了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3.2 适用性所有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不具有解释或理解本合同的意义。3.3 合同标的发包方同意从承包方购买,承包方同意向发包方出售本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及服务。3.3.1 承包方应
5、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列在合同价格表、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中。按照合同的要求,承包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以及技术服务的内容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合同条款的要求。合同设备交货批次和进度应符合合同设备交货进度表的要求。相应的工作范围还包括完成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前组装检查、试验、包装、运输、现场施工设计、基础设施施工、系统设备安装、系统集成、系统调试、现场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文件和资料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3.3.2 承包方应按本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对合同设备的性能、设计制造质量及使用寿命提供保证。承包方所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特性保证详见本
6、合同“设备特性及性能保证” 。3.3.3. 承包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第 3.9 款和技术条款 7.10 款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供技术文件。3.3.4 承包方应对其供货设备质量以及安装工程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条款和有关标准的要求。3.3.5 承包方应负责协调和分包人的接口工作,包括供货、性能参数匹配和本合同项目管理等,以及合同规定的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有关协调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3.3.6 承包方负责对整个合同设备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中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协调。3.4 供货范围3.4.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技术条款。3.4.2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
7、或在合同文件中并未列入或没有特别说明的一些货物或要完成的工作,而这些货物或要完成的工作确实是承包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对所供设备正常运行来说是必需的或是为满足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或按常规包括在供货范围里的,都包括在合同中,均应由承包方负责按监理人要求时间将所缺工作、设备和技术资料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5 合同 价格3.5.1 合同价格为合同协议书中标明的价格。3.5.2 本合同合同价格为总价承包。本合同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3.6 结算与支付3.6.1 合同价款的结算(1)设计联络会后 28 个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 20%;(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 7
8、2 小时试运行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 60%;(3)考核试运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 28 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 20;(4)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 5,每次结算时扣留结算额的 5作为质保金。“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后 28 个工作日内,一次全部返还给承包方。3.6.2 结算与支付程序3.6.2.1 承包方应在每项合同价款结算条件成立时,按发包方合同结算办法和财务支付办法办理结算与支付。3.6.2.2 按 3.6.2.1 款要求完成结算程序,且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商业发票后 28 个工作日(国家财政政策因素影响支付时间的除外)内支付价款。3.6.3 付款时间以发包方银
9、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3.7 交货和运输3.7.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交货进度表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3.7.2 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 30 天前,承包方应将 3.7.4 款中的各项内容和存放注意事项报监理人,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发运。设备到达目的地之前 10 天,承包方应将提货单、发货单、装箱单、识别标志、保险费收据、检验证及其他必须提交的单据 1 式 4 份,
10、送交监理人。3.7.3 所有货物运输,其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能力由承包方自行调查,所有设备运输费用、运输保管费、装卸费、路桥费(含收费站等设施的拆卸、恢复费) 、道路桥涵加固费、调车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含在报价中,未列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其他项目中。3.7.4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 24h 内,承包方应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报监理人。(1)合同号;(2)品目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编号及清单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每件大重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
11、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图纸。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3.7.5 发包方可派遣代表到承包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承包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发包方交运日期。如果发包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承包方有权发货。上述发包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承包方应负的责任。3.7.6 凡由于承包方包装或保管不当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承包方均应按本合同 3.15 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或更换。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如发
12、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承包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承包方应尽快向发包方免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3.7.7 对可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安装完成之后2 个月内由承包方自行回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7.8 承包方应按规定,向监理人分批提供满足设计、监理、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运行和维修等要求所需的技术资料(详见技术条款) ,根据监理人的指示送达到指定地点后,再由监理人根据规定转送发包方和设计人。承包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资料正确、完整、清晰,如果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承包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通知后 20 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向监
13、理人免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技术资料,如果再次提交的技术资料晚于上述天数,承包方应按第 3.15.10 款支付违约金。如果承包方提交的技术资料有遗漏或错误,承包方应向发包方补偿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3.8 包装与标记3.8.1 承包方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 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承包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雨、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
14、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安装地点。产品包装前,承包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3.8.2 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只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3.8.3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他设备的端部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3.8.4 对设备加工面应采取适当的防锈措施和用木材或其他软材料加以防护;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
15、发生锈蚀和损坏;对电气绝缘部件应采用防潮和防尘包装。对仪器仪表设备应密封包装,并有妥善的防震措施;对刚度较小的焊件应加焊支撑以防变形。3.8.5 承包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设备和各散装部件挂上标记,清楚标明设备名称、主设备名称及其编号、在装配图中的图号和部件号、零件号、数量等,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要求的有关内容,以使发包方正确识别或处理。3.8.6 承包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4)设备名称、品目号、图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 ;(7)体
16、积(长宽 高) 。凡重量为 2t 或超过 2t 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 、 “勿倒置”和“防雨” 、 “防潮”等字样。3.8.7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编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明细表、合格证、随机技术资料各 3 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 1 份。装箱单开列的名称、数量应与箱内实物相符。这些文件、清单、资料均应装在置于包装箱内的专用防腐袋或防腐铁盒内。另邮寄装箱清单和随机技术资料等各 3 份给发包方。其他技术文件的提
17、交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执行。若为木质包装箱,应经检验检疫合格。3.8.8 备品备件应单独包装,除按上述要求标记外,还应注明“备品备件” ,一次性发货。专用工器具也应分别包装并按上述要求标记,注明“专用工器具” 。3.8.9 承包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3.8.10 承包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目的站码头;(4)毛重;(5)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 1 式 2 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名称和页数。3.9 技术文件的交付3.9.1 承包方应严
18、格按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技术文件。3.9.2 承包方应以快件寄送的方式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提交技术文件。3.9.3 承包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如果承包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或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承包方应在收到监理人关于资料不完整通知后的 20 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免费向发包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文件。如果再次提交文件晚于上述天数,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第 3.15 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承包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承包方应向发包方补偿发包方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
19、3.9.4 承包方在发出快件的同时,应用传真通知发包方:(1)快件交寄的凭单;(2)发运的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3.9.5 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第 3.5.2 条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中,不再单独支付。3.10 技术服务与设计联络会3.10.1 承包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等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3.10.2 承包方对合同设备现场安装、调试、试验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有关技术和标准的要求,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3.10.3 承包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向监理人提
20、交执行本合同第 3.10.1和 3.10.2 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1 式 2 份) 。在合同生效 30 天内提交详细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供货计划给监理人审批,若此计划与实际不符,监理人提出修改,承包方应予修改,此计划批准后即为合同文件内容之一。3.10.4 设计联络会3.10.4.1 为协调设备设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其他方面工作,以保证合同有效及顺利的实施,共召开一次设计联络会,在发包方(工程所在地)召开,设计联络会由承包方组织并作出书面纪要。设计联络会的所有费用都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10.4.2 有关设计联络会的其他具体内容详见技术条款的规定。3.10.5 承包方有义务在
21、必要时邀请发包方参与承包方的技术设计,并向发包方解释技术设计。3.10.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各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方应同意参加。3.10.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各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3.10.8 承包方提出并经发包方、承包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承包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经监理人转发包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发包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由监理人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给予充分考虑,满足发包方要求。
22、3.10.9 承包方、发包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方提供。对盖有“密件”印章的承包方、发包方的资料,各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3.10.10 承包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包括外购)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3.10.11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承包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3.10.12 承包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承包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的情况报告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10 天内提交发包方予以确认。发包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现场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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