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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析之一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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