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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四 交叉作业的管理和现场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目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很多,往往一个施工工地,有多个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施工。当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时,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这里讲的“可能危及”,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来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由双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管理职责要明确、具体,操作性要强,并要落实到人。当某一事项双方都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时,必须明确由谁主要责任,另一方给予配合。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必须载明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必须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这里讲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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