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omment cc1: 合同编号: _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借款人: 贷款人牵头行: 年 月 日- 2 -借款人: 牵头行: 代理行: 参加行: - 3 -目 录定义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贷款利率和利息提款的先决条件提款及贷款支付还款信息披露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结算经办行担保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的职责银团贷款收费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贷款人的陈述和保证借款人的义务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的独立责任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转让修改税费通知保密- 4 -管辖法律争议解决特别约定第三十一条 生效其他事项- 5 -借款人因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资金向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作为牵头行、 作为
2、代理行、 、 、 作为参加行 组成贷款银团,并同意根据本合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的流动资金贷款。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银监会下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银团:指由本合同的所有贷款人,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组成的流动资金贷款银团。(二)借款人:指 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三)牵头行:指 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四)代理行:指 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五)参加行:指在银团
3、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行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 、 、 。(六)贷款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及上述行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在内的任何一家、多家行或所有行。 (七)流动资金贷款: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又称本贷款。(八)承贷额度:指各贷款人分别承诺的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之和即为银团贷款的贷款额度。(九)承贷比例: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占贷款额度的百分比。(十)贷款余额:指在任何时候各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但借款人尚未偿
4、还的贷款本金数额。- 6 -(十一)贷款余额比例: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全部银团贷款余额的百分比。(十二)执行利率:指本贷款当期适用的贷款利率。(十三)逾期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归还的贷款(提前还款除外)。(十四)挪用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十五)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各贷款人正常营业的日期。(十六)还本日: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偿还贷款本金的日期。(十七)结息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为 【 月末 20 日/ 季末月 20 日】 。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结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但是,如果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
5、作日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在同一月中,则该结息日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贷款人最后一个工作日。(十八)利率调整日: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之日。(十九)提款日:就提取的贷款资金而言,指该笔贷款资金被代理行划付至贷款资金账户之日。 (二十)银团会议:指由银团的全部贷款人派员组成,负责协调各贷款人之间的协作事宜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重大事项的银团最高权力机构。(二十一)安排费:指借款人按银团贷款总额,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次性向牵头行支付的费用。(二十二)承诺费:指借款人按未用余额,每年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各贷款人支付的费用。(二十三)代理费:指借款人应根据本合
6、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代理行支付的费用。第二条 贷款额度(一)银团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7 -(二)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及承贷比例为:单位:万元、%贷款人 承贷额度 承贷比例 备注合计贷款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按照上述贷款承贷额度及承贷比例发放贷款,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上述贷款承贷额度及承贷比例发放贷款;无正当理由,均不得低于或取消上述承贷额度,否则将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三)贷款额度的调整1.贷款额度的调增由于任何因素造成借款人实际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量超过本贷款额度,借款人不得再向银团申请增加贷款额
7、度。2.贷款额度的调减(1)借款人向银团申请取消部分或全部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该贷款额度提款日的 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2)银团于代理行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借款人取消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做出书面答复; (3)经银团书面同意借款人取消贷款额度后,借款人应向银团缴纳取消贷款额度的 违约金;各方应就取消 贷款额度的事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文件。每一贷款人的承贷额度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度比例相应减少;(4)借款人取消的贷款额度不得再次提取,同时对还款计划应按倒序原则进行调整,即相应取消或减少还款计划项下的最后到期的应还本金- 8 -数额。第三条 贷
8、款期限本贷款的贷款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月。本合同记载的借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年利率为 ,即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 %。1. 贷款发放前,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合同当事人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在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2. 贷款 发
9、放后,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或取消基准利率时,合同当事人可就合同借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 七个工作日,合同当事人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选择:。仍执 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二)本合同项下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贷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 本合同执行利率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 本合同执行利率 ;如果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罚息利率择其重者。(三)应付未付利息 (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9 -(四)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从贷
10、款人根据提款申请书所述的提款日将该笔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五)借款人应于每一结息日 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还款准备金账户,由代理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 日前,将 应 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还款准备金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借款人承担。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利息划入银团贷款还款准备金账户中,则视为借款人迟延支付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复利。(六)代理行应及时将相应利息从借款人的银团贷款还款准备金账户中划出,并将各贷款人应得利息分别划往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未按期足
11、额偿还贷款利息时,代理行应依照约定将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按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比例划至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同时代理行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各贷款人本金及利息的余额情况在内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各贷款人。第六条 提款的先决条件(一)借款人在提款前应满足本条款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否则银团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相应贷款或取消相应贷款,因此取消的贷款额度借款人不得再次提取。但银团可以书面同意放弃部分条件或同意延期满足某一项或某几项先决条件。(二)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在代理行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书面确认借款人已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及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申请首次提款:1.借款人已向代理行
12、提交下列文件(除非本合同项下明确要求提供原件,下列文件应提供清晰可读的复印件,每份复印件应由提供方或出具方加盖公章以证明该复印件是真实、完整和最新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1)借款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并加盖公章),该决议用以授权或同意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借款,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项下担- 10 -保文件、提款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2)有关本合同的重大交易文件,以及借款人按银团的要求随时提交的其他交易文件;(3)担保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并加盖公章),该决议用以授权或同意担保人就本贷款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4)借款人还须按代理行的合理要求提交与本合同
13、有关的其他文件。2.本合同要求的所有担保合同已经签订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法律规定用于担保的财产需要交付的已交付) ,已经产生法律效力;3.依照法律或本合同要求应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4.借款人已按本合同规定开立了有关账户;5.结算代理协议已签订并生效。(三)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每次提款(包括首次提款)之前,在代理行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书面确认借款人已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借款人方可申请提款: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除非本合同项下明确要求提供原件,下列文件应提供清晰可读的复印件,每份复印件应由借款人加盖公章以证明该复印件是真实、完整和最新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3)自上次提款日后新签署的有关的重大交易文件,以及应银团的不时要求,随时提交的其他交易文件;(4)该次提款款项的使用计划(原件),以及拟提取的款项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的说明(原件);(5)对上一次提款款项的使用情况说明(原件);(6)由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函(原件),确认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和保证依然有效;(7)借款人还须按代理行的合理要求,提交与本合同所述事项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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