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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总量控制.doc

1、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编号: 第 号甲方(质权人): 银行 分行住所: 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电话:丙方(监管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第 号授信协议及其项下 第 号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 (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 订立本合同。1 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 为 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占有、监管质物。2 质物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

2、行监管责任。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 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 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 环保等方面。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2.4 质物以质物清单(附 3.1)列明的为

3、准,如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 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但该实际占有以不得违反本条及本协议第 3、4、5、6 等各条的规定为前提。2.5 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 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 3.3)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3.4)确定。若在监管期间乙方需置换的货物品种或规格超出原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的规定,则乙方需向甲方申请出具新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4、否则,不得 办理货物置换手 续。质物的价值由甲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2.6 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甲方依据授信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3 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3.1 质物设立质押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 3.2),将质物及设 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3.2 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格式见附 35)。4 移交和监管4.1 自查询及出

5、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到达丙方并 经丙方确认之日起,质物移交至甲方,质押生效。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 质 物,并按照本 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若甲方在授信协议给予乙方授予的授信额度为可循环授信额度,则本协议项下货物质押为最高额质押。最高额担保范围为授信协议所核定的各类授信额度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 罚、复息和相关 费用等。若甲方在授信协议中授予的额度为不可循环额度,本协议项下货物质押担保范围为该融资本金金额以及利、罚、复息和相关费用。4.2 丙方同意在 仓库或场地为甲方进行监管。丙方承诺该仓库或场地为丙方自有或承租并合法使用。4.3 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4.3.1 按照合同法和

6、保管合同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4.3.2 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 查询,并依照甲方要求盖章出具有关质物情况的资料(包括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有关质物存放区域的书面资料,内容包括存放的仓库、货位、品名、规格、数量等要素)。4.3.3 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合同的约定给与乙方提 货或换货, 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4.3.4 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物的价值符合本合同 2.5 款的规定。4.3.5 每个工作日上午 10 点前,丙方应将前一日监管质物的进出库变化和库存信息包括库存质物的品名、 规格、数量、货位等,按照印

7、鉴式样中约定的传真号或电子邮箱号以传真方式或电子数据方式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 及时通知甲方。4.3.6 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制度,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 2.5 的规定。4.3.7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4.4 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质物短损灭失、甲方质权落空导致质物价值不足质物最低价值的,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4.5 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从质物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监管时开始,至甲方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甲方以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见附3.6)的形式通知丙方。5 提货规

8、定5.1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 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5.2 质物的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经甲方同意后,追加或补充保证 金,甲方向丙方 签发质 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见附3.3),下 调质物最低价值。5.3 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 ,按照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1/质 押率。“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最低价值100%,风险敞口是指甲方

9、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 银行承兑汇 票质押部分后的余额。6 价格规定6.1 质 物单价按照甲方送达乙方、丙方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当质物市场价格 发生调整时,甲方有 权 向乙、丙方 发送新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对质物单价进行调整;6.2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 %时,甲方有权对质 物的单价予以调整。并以发送新的质物价格确定/ 调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甲方认可的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

10、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 额度。7 费用及支付方式7.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 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和监管产 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见费用约定书(附 3.7)。7.2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本条第 1 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且甲方未能在此期间代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或未明确表示通过处理部分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偿付丙方相关费用,丙方有 权变卖与欠交的相关费用等值的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相关费用。若有余款,应

11、按甲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甲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丙方处置质物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报甲方和乙方。7.3 甲方代为支付 7.1 款所列相关费用的,乙方 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给甲方。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物的担保偿还。8 留置权若乙方未及时足额向丙方交纳本合同第 7 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则丙方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丙方留置 权的行使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9 其他约定9.1 占有监管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甲方,保险单

12、和保险合同由甲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并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连续办理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费用。9.2 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合同或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 宽限、或延缓执行甲方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授信协议和有关法律 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 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9.3 为确保信息传递的真实性,甲、乙、丙

13、三方于签约前应对印鉴式样中留存的指定工作人员的通讯地址、电话、手机、传真等 进行核实。9.4 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均可采用传真方式,收件人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指定人员进 行电话核实。采用 传真方式送达的,原件应使用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在该传真发出后五日内送达收件人。9.5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1)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9.6 其他:10 声明与保证10.1 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10.2 三方签署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丙方已悉知本合同的全部

14、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10.3 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合同前或订立本合同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甲方 质权的其他情况。10.4 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合同,并为他方行使本合同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10.5 乙方、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11 违约责任11.1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 当按照未给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

15、守约方支付滞纳金。 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商业利 润)的损失。11.2 乙方违反授信协议或者本合同,甲方有权宣布全部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额度或削减授信额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或补救措施,要求乙方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11.3 乙方串通丙方损害甲方利益的,对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本息、费用承担赔偿责任。11.4 乙方串通甲方损害丙方利益的,丙方将终止监管服务,不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并由乙方和甲方 对丙方的相关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1.5 甲方串通丙方损害乙方利益的,由丙方和甲方对乙方的相关损

16、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 不可抗力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供当地公证部门或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13 协议生效13.1 本合同于三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甲方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13.2 本合同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13.3 本合同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13.4 下列文件

17、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1)质物清单(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3)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4)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5)印鉴式样(6)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7)费用约定书(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及附件)(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签署页)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签订于 省 市附 3.1质物清单NO: 致: 银行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行指定的监管方占有、保管、监管,存入监管方指定的仓库/ 场地,作为编号为 字第 号具体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

18、担保。出质人保证按照 字第 号动产质押监 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附加约定:1.上述货物为担保授信协议项下出质人债务履行的质物;2.本项质押之质押担保范围为授信协议项下授信/融 资金额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质权 人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的其他相关费用。3.本项质押质押期间指从本清单签署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4.双方不另行签署专项质押合同,签署本清单后,视为已签署质押合同。本清单与监管协议互相补充,并共同构成规范上述货物质押的质押合同文件。在监管期间, 质物可根据监管 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和变更。5.本清单自我方签署并经贵行确认之日起生效。6.本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 监管人一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质权人接受确认: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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