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GF19990201合同编号:JHSDH 工程090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总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群体工程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合同附件一)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承包范围:2.1、工程地基基础开始的所有施工图、图说、设计变更所含建筑、
2、结构、装 饰 装修、 给排水、照明电 等安装工程(排水、排污至小区内临近所承建楼房的第一个雨、污水井)、弱电系统的预埋预留等工程全部内容。不含环境、绿化管网工程、电梯、消防、智能化系统、燃气、市政供水、 总配电柜前的市政配 电、有线电视、信报箱、水箱、防盗门、防火 门 、等建 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2.2、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且专业性特别强,承包人不能自行实施完成的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给分包人或专业承包商。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
3、理办法(试行)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约 元(人民币)¥:约 元(实际以竣工结算造价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本合同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4、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自行失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按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GF19990201)示范示范文本执行,内容略。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 2.1、2.2 款。 2、语言文字和运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约定 语言文字。2.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用明示的法律、行政法
5、规:按通用条款。 2.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设计、施工各项标准及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 15 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双方协商解决。3、图纸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 15 日提供陆套施工图及壹套电子文档。 3.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向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单位保密。 3.3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
6、权:由发包人具体明确。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按通用条款第 5、第 6 条执行。 。4.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约定 。5、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 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指定接驳点,并确保水电的容量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水、电表的安装费用和给排水、输电、通讯线路的搭设、照看、维护、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每月按时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工程结算时用水用电量以
7、定额耗量为准,单价按供水、供电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格进行调差。 (3)施工 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承包人施工进场前由承包人自己完成并达到可以施工的道路条件,施工中的临时施工通道的铺筑和维护、拆除、清理外运由承包人负责。 (4)工程地 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15 天将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5)由 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和交纳有关手续和费用。 (6)水准点与坐 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 15 日现场交验并办理交接手续。(7)图纸 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由双方协商办理。 (8)协调处 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
8、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 约定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协调承包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施工场地周边单位的协调工作。 7.承包人工作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 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满足施工要求。 (2)应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主体工程施工图技术交底完成后 10 天内提供整个工程的预算,每月 25 日提供当月进度报表及次月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非夜间(包括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
9、安全保卫工作(必须配备有相应资格的保安),并承担相关费用。(4)向 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 9.1(6)款执行,竣工验 收前由承包人保护并承担费用,竣工验收后交发包人由发包人保护并承担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在内居住。(6)施工 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费用承担。(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做到安全、文明施
10、工,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噪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8)施工 场地清 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 9.1(8)款结合重庆市渝建发200039 号文 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等有关规定执 行。 (10)双方 约 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图技术交底后 20 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8.2 合同关键节点工期:为配合发包人销售,承包人承诺,在 100 日历天内完成住宅框架第五层楼面标高以下结构部分,180 日历天
11、内完成主体结构施工,380 日历天以内具备工程验收合格条件。若未能按时完成,则按每天 1 万元处以罚金。节点工期按照交出场地开始计算。工程师确认的时间: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9、工期延误 按通用条款 13 条执行,特别约定:合同双方在确定了竣工日期及节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不利气象条件、停水、停电、高温(非承包人原因每月七天内)、节假日等因素,除以下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书面确认外,其余情况不予顺延,其余情况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1 工期延误允许顺延的情况:9.1.1、 不可抗力(七级以上地震、百年不遇的暴雨、洪灾、旱灾,战争等法律规定条件)。9.1.2
1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序停工达 2 天(不含 2天)以上。9.1.3、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停建、 缓建等情况。 9.1.4、 一月内非承包人造成的停水、停电累计 7 天(不含 7 天)以上。9.2 由于发包人设计施工图提供不及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及时,重大设计变更(如结构体系变更、容积率大幅增大)等,影响工程进度,发生14 天内,承包人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逾期不提出报告,则视承包人对变更无意见或无意顺延工期;发包人对报告不予确认也不提出处理意见, 则视发包人同意顺延其工期。延误的工程工期
13、由发包人现场签认,只延长工期,不作其他任何经济补偿。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通用条款。 10.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第 17、18 条执行,基础工程、0.00 标高以下结构工程、结构转换层、主体结构断水及其他双方另行约定的重要节点部位作为中间验收部位。11.工程试车11.1 试车费用的承担:工程材料、设备的试验及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与质量包修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签订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合同附件四)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2、合同价款及调整12.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可调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12.1.1 合同价款的确定
14、:以实际完成工程内容,按重庆市“2008 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08 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 2011 年 4 月前重庆市建委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性配套文件。12.1.2 工程类别:按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执行。12.1.3 土建工程按工程造价下浮 5%,安装工程按工程造价下浮 10%。但按实计算费用及人工费和材料费的价差、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未计价材料费不下浮。土建、安装、机械人工费调增 51 元/工日,土石方人工调增41 元/ 工日。 签证计工不分工种统一按 80 元 /
15、工日计算进入按实计算。13、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约定。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约定。 14、工程量确认14.1 承包人向项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5 日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 。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5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5.6、进度款的每月支付时间:发包人、监理方收到承包人每月的工程量进度报表并审定后,在次月的 15 日前支付。其工程量的支付依据按照审核的工程量的 85%。七、材料设备供应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
16、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约定。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 质量等级与一 览表不符: 无约定。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约定。4)到货地点与双方协商好的交货地点不符时:无约定。5)供 应 数量、时间不符:无约定。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本工程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组织供应。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主材(钢材、水泥、河砂、 页岩空心砖以及墙、地面 砖、外墙保温材料)实行认质计价;其它材料按施工期间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计算,安装工程中的电气、给排水材料,由发包方指定两家以上厂家,价格按相应厂家提供的施工期间最新的价格表价下浮
17、20%执行。2)承包人应在每月 20 日报送下月的采购计划,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工程材料及构配件等必须由发包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其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及质量未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批准,不得在本工程上使用。如承包人擅自使用,在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每发现一次由承包人承担 1000 元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3)本工程除发包人采购的设备以外的设备由承包人负责组织采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设备厂家及选型的确定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派专人参与承包人与设备厂家的价格谈判, 对设备的购价、运杂费等进行确认。4)发包人核价是按承包人提交核价报告时市场上现款现货价加吊装费、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下车费等入库价进行核定,承包人如需供应商垫资,因垫资产 生的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核定价采购, 则由 发包人按核定价代为采购,该部分材料价款在发包人支付进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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