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 号 : 【 2008001】ERP 系 统软 件 开 发 项 目合 同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2目 录一 、 合 同 事 项 .3二、合同收费标准、支付时间 .7三 、 合 同 有 效 期 及 优 惠 方 式 .8四 、 甲 方 职 责 .9五 、 乙 方 职 责 .9六 、 保 密 条 款 .10七 、 违 约 责 任 .10八 、 知 识 产 权 .11九 、 不 可 抗 力 .11十 、 适 用 法 律 和 争 议 解 决 .12十 一 、 文 本 和 效 力 、 变 更 、 解 除 及 其 他 .13十 二 、 附 件 .143甲 方 : 地 址 :法 定 代
2、 表 人 :乙 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与(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 在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下 就 “ERP 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 合 同 事 项乙 方 为 甲 方 企 业 实 施 企 业 资 源 规 划 管 理 系 统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ERP系 统 项 目 ) , 以 期 达 到 为 企 业 将 来 实 现 信 息 化 管 理 奠 定 基 础 。乙 方 为
3、甲 方 指 派 专 人 进 行 项 目 全 程 的 实 施 , 该 项 目 乙 方 负 责 人 在没 有 经 过 甲 方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不 得 随 意 的 更 换 。 本 项 目 乙 方 负 责 人确 定 为 朱 晏 龙 。1.1 本 项 目 主 要 解 决 的 需 求 范 围 包 括 :1.1.1 个 人 工 作 台 功 能( 1) 将 员 工 要 处 理 的 工 作 项 汇 总 展 现 , 以 达 到 业 务 整 合 及 提 高工 作 效 率 的 目 的4( 2) 每 个 员 工 职 能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操 作 由 系 统 管 理 员 统 一 配 置( 3) 每 个
4、员 工 拥 有 自 己 的 待 办 、 流 转 中 、 已 办 事 项 功 能 , 用 于追 踪 工 作 的 整 体 进 度( 4) 个 人 信 息 维 护 可 以 修 改 自 己 的 信 息 资 料 及 修 改 系 统 的 登 录密 码( 5) 委 托 授 权 服 务 可 以 在 员 工 出 差 或 休 假 的 时 候 , 将 工 作 委 托给 其 他 员 工 进 行 处 理1.1.2 采购管理子系统( 1) 提 供 采 购 申 请 项 管 理 、 采 购 订 单 管 理 、 采 购 订 单 价 格确 认 管 理 ,( 2) 提 供 供 应 商 信 息 维 护 及 对 账 单 查 询 管 理
5、( 3) 采 购 物 品 入 库 前 要 经 过 QC 的 检 测 , 合 格 入 库 , 不 合 格退 货1.1.3 销 售 管 理 子 系 统( 1) 提 供 销 售 订 单 管 理 、 发 货 单 管 理 、 提 货 单 管 理( 2) 提 供 客 户 信 息 维 护 及 对 账 单 的 查 询 、 打 印 管 理1.1.4 仓 库 管 理 子 系 统( 1) 仓 库 管 理 子 系 统 包 括 出 库 、 入 库 及 查 库 管 理( 2) 入 库 管 理 包 括 原 材 料 入 库 、 成 品 入 库( 3) 出 库 管 理 包 括 原 材 料 出 库 、 成 品 出 库( 4) 查
6、 库 管 理 包 括 库 存 盘 点 及 库 存 更 正1.1.5 科 研 管 理 子 系 统( 1) 科 研 管 理 子 系 统 包 括 产 品 研 发 ( 配 方 ) 管 理 、 技 术 服 务( 售 前 、 售 后 ) 管 理 、 外 来 样 品 ( 试 验 ) 管 理5( 2) 外 来 样 品 ( 试 验 ) 管 理 会 记 录 整 个 的 试 验 过 程 及 最 终 的 试验 结 果 分 析 等( 3) 成 品 配 方 确 认 单 管 理 可 以 针 对 用 户 订 购 的 产 品 指 定 生 产 的配 方1.1.6 生 产 管 理 子 系 统( 1) 生 产 管 理 子 系 统 包
7、 括 生 产 通 知 单 管 理 、 生 产 命 令 单 管 理 及生 产 日 报 维 护 管 理( 2) 生 产 通 知 单 由 总 调 度 下 发 , 经 生 产 主 管 排 产 后 , 生 成 生 产命 令 单( 3) 系 统 针 对 每 个 产 品 的 生 产 都 生 成 一 个 对 应 的 生 产 命 令 单 ,由 车 间 主 管 根 据 生 产 主 管 的 排 产 安 排 生 产1.1.7 品 质 管 理 子 系 统( 1) 品 质 管 理 子 系 统 包 括 原 材 料 品 质 管 理 、 成 品 品 质 管 理( 2) QC 人 员 根 据 成 品 的 检 测 项 目 和 指
8、标 进 行 成 品 品 质 的 检 测 ,合 格 则 入 库 , 不 合 格 则 调 整 生 产( 3) QC 人 员 检 测 采 购 回 来 的 原 材 料 的 组 成 及 指 标 , 合 格 则 入库 , 不 合 格 则 退 货1.1.8 财 务 管 理 子 系 统( 1) 财 务 管 理 子 系 统 包 括 应 收 帐 款 管 理 及 应 付 帐 款 管 理( 2)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可 以 生 成 客 户 的 对 账 单 并 进 行 打 印( 3) 应 付 账 款 管 理 可 以 生 成 供 应 商 的 对 账 单 并 进 行 打 印( 4) 应 收 帐 款 管 理 和 应 付
9、账 款 管 理 可 以 进 行 相 应 的 销 帐 处 理1.1.9 辅 助 功 能 管 理( 1) 辅 助 功 能 管 理 中 主 要 提 供 系 统 基 础 资 料 的 维 护 和 业 务相 关 辅 助 资 料 的 维 护6( 2) 基 础 资 料 的 维 护 权 限 由 管 理 员 进 行 授 权 , 授 予 权 限 的 人 员可 以 对 现 有 的 基 础 资 料 进 行 维 护1.1.10 样 品 跟 踪 管 理( 1) 样 品 跟 踪 管 理 提 供 对 发 出 样 品 的 查 询 , 客 户 反 馈 情 况 维 护管 理1.1.11 人 事 管 理( 1) 人 事 管 理 提 供
10、 员 工 的 详 细 资 料 维 护 及 考 勤 管 理1.1.12 统 计 分 析( 1) 统 计 分 析 里 提 供 了 业 务 报 表 、 财 务 报 表 、 仓 储 报 表 及 生 产报 表1.1.13 系 统 管 理( 1) 系 统 管 理 中 包 括 组 织 架 构 管 理 及 系 统 权 限 管 理( 2) 组 织 架 构 管 理 中 提 供 用 户 信 息 管 理 及 部 门 信 息 管 理( 3) 权 限 管 理 中 提 供 用 户 权 限 配 置 管 理注 : 具 体 的 合 同 功 能 事 项 以 十 二 、 附 件 中 评 审 后 文 档 大 连 裕 祥 化 工ERP
11、系 统 项 目 需 求 规 格 说 明 书 为 主 , 在 需 求 调 研 结 束 后 , 甲 乙 双 方 进行 需 求 评 审 会 议 , 评 审 通 过 后 , 双 方 在 需 求 规 格 说 明 书 上 签 字 , 定 稿 后 的需 求 规 格 说 明 书 将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 双 方 签 字 后 具 有 和 本 合 同 同 等 的效 力 。1.2 本 项 目 需 解 决 的 其 他 事 项1.2.1 远 程 访 问 功 能( 1) 系 统 提 供 远 程 访 问 及 异 地 访 问 协 作 功 能( 2) 通 过 建 立 企 业 内 部 安 全 的 VPN( 虚
12、拟 网 络 ) 实 现 远 程 访问 及 异 地 数 据 交 换1.2.2 提 供 完 整 的 软 件 使 用 说 明 书7( 1) 项 目 在 不 同 的 阶 段 会 提 交 相 应 的 文 档( 2) 详 情 请 参 阅 十 二 、 附 件1.2.3 项 目 组 在 系 统 上 线 前 对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实 施 系 统 培 训( 1) 系 统 后 期 , 由 项 目 组 组 织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系 统 操 作使 用 培 训( 2) 培 训 计 划 由 项 目 组 在 系 统 试 运 行 阶 段 制 定 , 并 和 甲 方 项 目负 责 人 共 同 讨 论 通 过二
13、、合同收费标准、支付时间2.1 项 目 金 额 共 计 148000.00 元 ( 拾 肆 万 捌 千 元 整 )2.2 付 款 方 式2.2.1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即 为 项 目 已 立 项 , 乙 方 须 于 立 项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 支 付 甲 方 项 目 总 金 额 的 30%作 为 项 目 首 期 款 , 即44400.00 元 ( 肆 万 肆 千 肆 佰 元 整 )2.2.2系 统 总 体 功 能 验 收 通 过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乙 方 须 支 付 甲 方 项 目 总金 额 的 50%, 即 74000.00 元 ( 柒 万 肆 千
14、元 整 )2.2.3系 统 正 式 上 线 稳 定 运 行 一 个 月 ( 自 然 月 ) 后 ,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项 目总 金 额 的 20%, 即 29600.00 元 ( 贰 万 玖 千 陆 佰 元 整 )2.3 乙 方 帐 户 如 下 :乙 方 : 【 广 州 亚 泰 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广 州 东 风 西 路 支 行 】账 户 名 称 : 【 广 州 亚 泰 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 【 101002517010010034】8合 同 签 订 后 , 乙 方 如 需 改 变 上 述 账 户 , 应 于 提
15、前 十 ( 10) 个 工 作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三 、 合 同 有 效 期 及 优 惠 方 式3.1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自 合 同 签 订 日 起 至 系 统 正 式 上 线 稳 定 运 行 一 个 月后 终 止3.2 从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 乙 方 须 对 甲 方 系 统 提 供 为 期 十 二 个 月 的免 费 维 护 , 维 护 范 围 限 定 为 系 统 出 现 问 题 的 修 复 工 作 , 不 包 含 新功 能 的 开 发3.2.1 原 则 上 , 系 统 维 护 工 作 已 经 超 出 免 费 维 护 期 后 , 则 乙方 出 于 成
16、 本 的 考 虑 , 需 针 对 维 护 工 作 进 行 一 定 的 收 费 。 收 费 的 方式 及 维 护 合 同 由 双 方 在 友 好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 维 护 期 后 , 甲方 在 系 统 使 用 上 如 果 遇 到 在 维 护 期 内 未 使 用 和 发 现 到 的 已 经 存 在于 系 统 中 的 bug 等 问 题 , 乙 方 予 以 无 偿 的 修 复3.2.2 免 费 维 护 期 内 , 如 甲 方 提 出 新 的 功 能 模 块 或 需 求 功 能的 大 范 围 的 调 整 等 , 可 能 会 给 乙 方 带 来 较 大 工 作 量 内 容 的 情 况
17、,乙 方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针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调 整 内 容 预 估 工 作 量 及 成本 , 双 方 在 友 好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新 功 能 或 需 求 的 展 开 方 式 及 付款 内 容 。 如 果 甲 方 提 出 新 的 功 能 模 块 或 需 求 功 能 调 整 在 乙 方 可以 接 受 的 工 作 量 许 可 范 围 内 , 乙 方 予 以 无 偿 的 调 整3.3 乙 方 承 诺 为 甲 方 将 系 统 推 广 至 乙 方 下 属 的 分 支 机 构 , 并 负 责对 其 相 关 人 员 的 培 训 。 此 工 作 不 论 合 同 是 否
18、终 止 都 有 效 , 此工 作 不 另 行 收 费 。 乙 方 下 属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推 广 时 间 及 进 度 的 安 排 ,由 甲 方 和 乙 方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共 同 制 定 , 并 根 据 制 定 的 计 划 进 度 予以 实 施四 、 甲 方 职 责5.1 甲 方 要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 指 定 专 人 或 专 项 小 组 负 责 本 合 同 的 委 托项 目 , 向 乙 方 提 供 该 项 目 及 时 、 准 确 、 详 细 的 信 息 资 讯 , 以 保 证 乙9方 能 提 出 合 理 可 行 的 工 作 建 议 和 成 果 。5.2 为 保 证 项
19、 目 的 正 常 进 行 , 甲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和 付 款 期限 向 乙 方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5.3 甲 方 应 尊 重 乙 方 的 专 业 经 验 和 知 识 , 并 考 虑 乙 方 工 作 周 期 等 因 素 ,在 乙 方 提 交 有 关 文 件 后 , 及 时 、 完 整 地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明 确 的意 见 , 以 便 乙 方 有 足 够 时 间 保 质 保 量 地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5.4 若 因 甲 方 资 料 提 供 对 乙 方 工 作 成 果 的 审 核 、 修 改 或 调 整 等 原 因 造 成工 作 延 误
20、 的 , 由 甲 方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与 损 失 。5.5 甲 方 在 提 出 各 种 正 式 建 议 与 意 见 时 , 应 采 用 包 括 传 真 、 E-mail 在 内 书 面 方 式 , 以 增 进 沟 通 效 率 , 方 便 未 来 查 证 。五 、 乙 方 职 责6.1 乙 方 应 严 格 依 据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项 目 的 开 展 工 作 。6.2 甲 方 决 定 修 改 项 目 要 求 的 ,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甲 方 的 修 改 通 知 后3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需 求 小 组 成 员 进 行 讨 论 , 并 将 反 馈 及 结 果 报 甲 乙
21、双 方 的 负 责 人 , 以 保 证 项 目 的 进 度 。6.3 乙 方 在 项 目 过 程 中 ,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地 方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其 采 用 的 所 有 服 务 手 段 应 当 符 合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及 社 会 基 本 道 德 风 尚的 要 求 。6.4 乙 方 应 遵 守 服 务 所 在 地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承 担 因 违 反 上述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6.5 乙 方 应 保 证 其 成 果 科 学 、 客 观 、 真 实 、 有 效 , 不 得 有 任 何 欺 骗 行
22、为 。6.6 乙 方 承 接 甲 方 项 目 , 应 以 极 大 的 热 情 和 高 度 负 责 的 精 神 积 极 主 动地 投 入 全 项 工 作 之 中 , 尽 职 尽 责 为 甲 方 服 务 , 按 时 、 按 质 、 按 量 完成 甲 方 委 托 的 各 项 策 划 , 并 为 甲 方 的 商 业 资 料 保 密 。106.7 乙 方 在 提 出 各 种 正 式 建 议 与 意 见 时 , 可 采 用 传 真 、 E-mail 在内 书 面 方 式 , 以 增 进 沟 通 效 率 , 方 便 未 来 查 证 。6.8 乙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甲 方 评 估 及 选 择 一 切 与
23、 本 合 同 内 容 有 关 的 合 作公 司 或 其 他 的 第 三 方6.9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书 面 文 件 , 甲 方 应 及 时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或 建 议 ,因 甲 方 怠 于 答 复 等 原 因 造 成 工 作 延 误 , 致 使 乙 方 受 到 损 失 的 , 甲 方应 当 赔 偿 损 失 。六 、 保 密 条 款7.1 内 容 : 实 施 系 统 时 涉 及 到 的 所 有 与 甲 方 相 关 的 商 业 信 息 , 包 括 甲 方的 运 作 内 容 、 政 策 和 策 略 。7.2 乙 方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24、 , 并 且 不 得 用 于 其 它 商 业 运作 。7.3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甲 方 提 供 的 信 息 资 料 向 任 何“第 三 方 ”披 露 。7.4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 保 密 条 款 同 样 生 效 。七 、 违 约 责 任8.1 任 何 一 方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一 项 条 款 均 被 视 为 违 约 。 违 约方 应 承 担 因 自 己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给 守 约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8.2 本 合 同 所 称 之 损 失 包 括 实 际 损 失 和 合 同 履 行 后 可 以 获 得 的 利 益 、 诉讼 或 仲 裁 费 以 及 合 理 的 调 查 费 、 律 师 费 等 相 关 法 律 费 用 。八 、 知 识 产 权9.1 乙 方 保 证 本 合 同 项 下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项 目 服 务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知识 产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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