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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兴国二八年八月五日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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