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口市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单位名称:海口市粮食局 制订日期:2017 年 05 月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裁量档次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一般违法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主动终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且按时整改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较重违法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非法收购的粮食数量较多,未按时整改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 倍的罚款。一、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1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流通管理
2、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严重违法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非法收购的粮食数量巨大,且阻挠、抗拒执法,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一、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2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规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严重违法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裁量档次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一般违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且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较重违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配合执法的。没收违法所得。一、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规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
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严重违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阻挠、抗拒执法,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 倍以内的罚款。轻微违法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的,配合执法,且按时整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般违法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不改正,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收购粮食数量不足 100 吨,且未按时整改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收购粮食数量 100 吨以
5、上500 吨以下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4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
6、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严重违法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收购粮食数量超过 500 吨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裁量档次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轻微违法欠付售粮款 1 个月以下,且配合执法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般违法欠付售粮款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 倍以上 1 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罚款。较重违法欠付售粮款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处欠付款同等金额罚款,最高不超过10 万元。一、粮食经
7、营者违法行为5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 1 个月以上2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 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 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8、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严重违法欠付售粮款 3 个月以上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裁量档次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轻微违法代扣、代缴税、费及其它款项不足 1000元,主动终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且按时整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般违法代扣、代缴税、费及其它款项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处代扣、代缴税、费同等数额 1 倍以下罚款。较重违法代扣、代缴税、费及其它款项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处代扣、代缴税、费同等金额罚款。一、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
9、6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严重违法代扣、代缴税、费及其它款项 10 万元以上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10、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裁量档次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轻微违法在一年内发现 1 次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配合执法并按时整改的;或者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满 3 年,配合执法并按时整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7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经营规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 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
12、、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一般违法在一年内发现 2 次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配合执法并按时整改的的;或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配合执法并按时整改的。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6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裁量档次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较重违法在一年内发现 3 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且不按时整改的;或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且不按时整改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百分之五十
13、以上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一年内发生两次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7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裁量档次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轻微违法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主动终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且按时整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般违法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购销数量不足100 吨,且未按时整改的
14、。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购销数量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8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经营规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
15、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严重违法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购销数量超过500 吨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并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裁量档次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轻微违法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配合执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般违法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
16、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处出库粮食价值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2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一、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9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经营规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
17、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2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进行质量鉴定严重违法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3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9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裁量档次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轻微违法粮食库存低于已核定的最低库存量 10%以内的,配合执法,且按时整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般违法粮食库存低于已核定的最低库存量 10%-20
18、%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粮食库存低于已核定的最低库存量 20%-30%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0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经营规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
19、以下的罚款,粮食经营者违反最低粮食库存量规定严重违法粮食库存低于已核定的最低库存量 30%以上的,且拒不改正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0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裁量档次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轻微违法粮食库存超出已核定的最高库存量 10%以内,配合执法,且按时整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般违法粮食库存超出已核定的最高库存量 10%-20%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粮食库存超出已核定的最高库存量 20%-30%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一、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11粮食经营者违
20、反粮食经营规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违反最高粮食库存量规定严重违法粮食库存超出已核定的最高库存量 30%以上的,且拒不改正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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