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二、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2业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
3、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三、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4、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3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四、对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有关资料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
5、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五、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6、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六、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
7、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5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已删除)七、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
8、六十一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六)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八、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 2 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
9、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违反本6条 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 2 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九、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物业管理条
10、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八)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11、的7十、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2、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一、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8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
13、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处罚9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15、 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三、对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10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
16、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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