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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

1、- 1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 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一)原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自由裁量权基准:1、违法所得金额不足 1000 元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金额 1000 元以上不足 2000 元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金额

2、2000 元以上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一)原文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 2 -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自由裁量权基准:1、非法收购木材数量不足 6 m或者幼树不足 300 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1 倍的罚款。2、非法收购木材数量 6 m以上不足 14 m或者幼树 300 株以上不足 700 株的,责令

3、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2 倍的罚款。3、非法收购木材数量 14 m以上不足 20 m或者幼树 700株以上不足 1000 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3 倍的罚款。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原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

4、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 3 -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至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 至 5 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二)自由裁量权基准:1、毁坏林木不足 0.5m或者幼树不足 25 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 1 倍的罚款。2、毁坏林木 0.5 m以上不足 1m或者幼树 25 株以上不足50 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2 倍的

5、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 2 倍至 3 倍的罚款3、毁坏林木 1m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3 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 3 倍至5 倍的罚款。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一)原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 -1、毁坏林木不足 20 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 倍的树木。2、毁坏林木 20 株以上不足 50 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2 倍的树木。3、毁坏林

6、木 50 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3 倍的树木。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一)原文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7、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盗伐数量不足 0.3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10 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的罚款;2、盗伐数量 0.3 立方米以上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 株- 5 -以上不足 20 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4 倍的罚款;3、盗伐数量 0.5 立方米以上不足 0.8 立方米或者幼树 20株以上不足 60 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6 倍罚款;4、盗伐数量 0.8 立方米以上不足 1.2 立方米或者幼树 60株以上不足 100 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7-8 倍的罚款;5、盗伐数量 1.2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0 株以上至刑事立案标准

8、以下的,并处盗伐林价值 9-10 倍的罚款。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一)原文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至 3 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

9、滥伐数量不足 2 立方米或幼树不足 50 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的罚款;- 6 -2、滥伐数量 2 立方米以上不足 5 立方米或幼树 50 株以上不足 200 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的罚款;3、滥伐数量 5 立方米以上不足 8 立方米或幼树 200 株以上不足 500 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4 倍的罚款;4、滥伐数量 8 立方米以上或幼树 500 株以上至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5 倍的罚款。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

10、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的罚款。(二)自由裁量权基准1、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不足 10 立方米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2、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 10 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原文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 7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

11、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的罚款(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开垦不含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且面积较小,对林地原貌改变不大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恢复林地原貌,认错态度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2、擅自开垦其他林地不足 5 亩的,可以处每平方米 5 元的罚款。3、擅自开垦公益林不足 3 亩或其他林地 5 亩以上不足 8 亩的,可以处每平方米 8 元的罚款。4、擅自开垦公益林 3 亩以上或其他林地 8 亩以上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一)原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12、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 8 -年成活率未达到 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二)自由裁量权基准: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1 倍的罚款:(1)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30%以上 50%以下的;(2)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

13、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50%至 85%的;(3)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50%以上的;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 2 倍的罚款:(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面积的;(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 30%的;(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 50%的;(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 50%以下的。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原文规定 - 9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1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2、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 3 亩的,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面积 3 亩以上不足 7 亩的,处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7 亩以上不足 10 亩的,处每平米 20 元的

15、罚款。3、擅自将其他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 1.5 亩的,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面积 1.5 亩以上不足 3.5 亩的,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面积 3.5 亩以上不足 5 亩的,处每平方米 25元的罚款。4、擅自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改为非林地的,面积不足 1.5 亩的,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面积 1.5 亩以上不足 3.5 亩的,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的罚款;面积 3.5 亩以上不足 5亩的,处每平方米 30 元的罚款。- 10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原文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

16、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 罚款。(二)自由裁量权基准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不足 5 m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10%的罚款。2、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 5 m以上不足 10 m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20%的罚款3、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 10 m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的罚款。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一)原文规定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 50%的罚款。(二)自由裁量权基准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不足 5 m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10%至 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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