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發放細則(適用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或以後發生的意外)因死亡或受傷而獲得補助的付款項目補助金額 補助條件1. 殮葬補助 每人14,910元。 如殮葬費用全部或部分由政府(例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或慈善基金支付,發放補助時,會先行扣除該筆款額。2. 死亡補助(甲 ) 唯一謀生者死亡,遺下受養人首名受養人可獲157,800元,其餘每名受養人可得13,150元。補助額最高可達223,550元。(乙 ) 謀生者死亡,遺下受養人,但家中仍有人維持生計首名受養人可獲78,900元,其餘每名受養人可得13,150元。補助額最高可達144,650元。(丙 ) 非謀生的父親或母親死亡,但家中
2、遺下未滿 15歲的子女首名未滿15歲的子女可獲 78,900元,其餘每名未滿15歲的子女可得13,150元。補助額最高可達144,650元。如受惠人屬精神不健全或處於昏迷狀態的成年人,或是父母俱亡或無合法監護人的未成年人,補助金將依照社會福利署的指示支付。3. 傷殘補助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一表或9(1)(b)條,補助 額由 189元起最高可達189,360 元。60歲及以上者則減少三分之一,即只獲補助金三分二之數。4. 受傷補助 視受傷的嚴重程度而定,補助額由713元起最高可達59,380元。補助額根據病假或住院日數而定,最高可達 180 日。如逝世前的受傷期間為 7 日或以上者,可獲發受傷補助。受傷補助會由受害人合資格領取傷殘補助或逝世當日起停止發放。5. 臨時生活補助 補助額由438元起最高可達78,900元。 補助額根據病假或住院日數而定,最高可達 180 日。臨時生活補助只發放給因喪失工作能力而收入有損失的人士,或有 15 歲以下子女而無收入的父親或母親。臨時生活補助在受害人逝世當日起停止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