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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DOC

1、 1 汕头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一、环境空气质量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三、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六、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七、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八、危险废物处置率九、环境管理注:该体系中“中心城区 ”指金平区、龙 湖区;“非中心区县”指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 2 一、环境空气质量(一)考核范围及分值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 6 分。(二)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由辖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指标(占定量指标分 60%)和空气质量结构指标组成(占定量指标分 40%)。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指标=环境空气优良天数/ 全年有效监测天数。

2、空气质量结构指标=辖区当年环境空气质量全优天数/ 全年优良天数。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全年监测统计结果。各辖区监测点位如下:辖区 金平区 龙湖区 潮南区 潮阳区 澄海区 南澳县监测点位 金平子站 龙湖子站 潮南子站 潮阳子站 澄海子站 南澳子站(三)计分方法1.当环境空气优良天数等于全年有效监测天数时,得 3.6 分;其余情况按优良天数与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计算指标分;2.空气质量结构指标全优天数等于全年优良天数时,得 2.4 分;其余情况按全优天数与全年优良天数的比例计算指标分;3.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得分=(1)+ (2);(四)数据来源市环保监测站原始数据。(五)相关技术文件 3 1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 4 号);5.关于报送“十二五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函(粤环函 2012237 号)。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一)考核范围及分值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 4 分。(二)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组成。定量指标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定性指标在定量指标得分的基础上,将根据年度开展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质

4、量所采取的行动措施或完成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情况评定扣、得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中其地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和地下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类的水量之和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各辖区监测点位如下: 4 辖区 金平区 龙湖区 潮南区 潮阳区 澄海区 南澳县饮用水源监测断面 庵埠断面 新津河断面 秋风水库断面 河溪水库断面隆都断面冠山断面黄花山水库断面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之 和 ( 万 吨 )各 饮 用 水 源 地 取 水 总 量 量 之 和 ( 万 吨 )各 饮 用 水 源 地

5、 达 标 取 水(三)计分方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4 分。达标率80%时得 0 分,其余情况按实际达标率乘以相应指标分值计算得分(四)定性工作考核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章畜禽养殖或其他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或设施的,扣 1 分;2.发现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排污口的,扣 1 分;3.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和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的,加 1 分。(五)数据来源各区县环保监测站、市环保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分局。(六)相关技术文件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6、-93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4.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函(粤环函2012744 号); 5 5.关于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 200547 号);6.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 20121266 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9.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三、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一)考核范围及分值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 2 分。(二)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城区内经认定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

7、值。该指标应按照现行环境区域噪声监测网格和点位测点。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 一 83)中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每个测点(网格)应测量 10 分钟的等效声级。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段内测得的数据,视为无效数据。计算公式: nLLniAeqiAeq1(三)计分方法 6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dB(A)时,得 2 分;62 dB(A)时,得0 分,计分公式:2(62X)/6式中:X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四)数据来源

8、各区县环保监测站和市环保监测站。(五)相关技术文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一)考核范围及分值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 20 分。(二)指标定义考核指标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三)计分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得分20%。(四)数据来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五)相关技术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 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2344 号)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 7 量减

9、排考核细则的通知(粤环201284 号)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5.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一) 考核范围及分值全市各区县,分值权重为 8 分。(二)指标定义考核指标为各区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考核。(三)计分方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年度考核得分8%(四)数据来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五)相关技术文件关于印发及的通知(环发201281号)六、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一)考核范围及分值该指标考核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等区县,分值权重为 8 分。(二)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8

10、考核指标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考核内容包括指标定量考核和工作定性考核。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辖区范围内污水达标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10%污 水 排 放 总 量 ( 万 吨 ) )污 水 达 标 处 理 量 ( 万 吨城 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污水达标处理量:指当年辖区范围内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总和。以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为准。污水排放总量:指当年辖区范围内污水排放量总和。以供水企业供出的全部供水总量乘以 0.8 系数折算取得。2.污泥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量与污泥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

11、算公式:10%污 泥 产 生 总 量 ( 万 吨 )害 化 处 理 量 ( 万 吨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无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污泥无害化处理量,是指实际交由持污泥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企业处理的污泥量。污泥产生总量,是指在整个污水处理过程中最终产生的污泥量。污泥的产生总量和无害化处理量均折合为 80%含水率的湿泥量计算。(三)计分方法 9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 6 分,满分 6 分。处理率80%,得 6 分;处理率 为 0,得 0 分。计分公式:6X/80式中 X 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2.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为 2 分,计分公式:2X/10

12、0式中:X 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单位:%。(四)工作定性考核1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达不到设计能力的 60%,三年内达不到设计能力的 75%,每座扣 0.2 分。2污水处理厂出水未达到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限值排放,每座扣 0.2 分。3.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及时处理或没有详细向监管单位说明情况的,每次扣 0.2 分,扣完为止。4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一宗扣 0.2 分,扣完为止。5未执行严控污泥转移联单的污水处理厂,每座扣 0.2 分。(五)数据来源市住建、水务、环保部门(六)相关技术文件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13、/26-20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10 3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粤府办 201148 号);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 26 号);5“十二五” 全国城 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 201224 号);6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粤建建字 200631 号);7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十二五”污染减排实施方案;8.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 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粤环发 2010113 号);10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2009年3月30日);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 23号)。七、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一)考核范围及分值全市各区县。其中中心城区分值权重为 2 分;非中心区县分值权重为 8 分。(二) 考核指标和计算公式考核指标包括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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