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兰 溪 市 交 通 领 域 通 过 法 定 途 径 分 类 处 理 信 访 投 诉 请 求 清 单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申 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一)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1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3 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4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6 公
2、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7 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8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兰溪市公路管理段9 客运经营许可10 货运经营许可1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含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1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4 客运、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15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5 断航施工许可6 内河专用航标许可 兰溪市港航管理所7 六级以下等级航道水上水下活动许可8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9 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10 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污染危
3、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1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兰溪市地方海事处2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建设工程
4、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 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1 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6 年第 6 号)第六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7 年第 5 号)第十八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7 年第 3 号)第三条等。(二)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交通运输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
5、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2012 年第 300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2 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3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2 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
6、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 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 年第 9 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 年第 2 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第 6 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号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 3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9 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3 号)、道路运输
7、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4 年第 5 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 16 号)等。(三)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1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2 扣押财物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3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4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5 代履行兰溪市公路管理段6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7 其他强制执行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兰溪市公路管理段8 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 进港、离港9 责令临时停航、驶向
8、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兰溪市地方海事处4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10 责令停航、停止作业或禁止船舶进出港口11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12 强行拖离13 强制卸载货物、旅客14 强制清除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15 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16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17 责令立即离岗18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9 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20 责令船舶临时停航21 代为治理船舶污染22 强制拆除建拦、跨(穿)航道建筑物 兰溪市港航管理所23 代为改正违法设置取排水口或修建涉航建筑物断航施工行为24
9、代为清除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 张网捕捞或者废弃物25 代为清除、修复、更换、重置航道 设施兰溪市港航管理所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5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四)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裁决行为(见下表
10、):序号 行政裁决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1 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确定、变更备案及争议裁决 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 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审查3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签发(范围为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4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5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签发6船舶登记及配员证书签发(含 1、船舶变更登记;2、船舶抵押权登记;3、光船租赁登记;4、船舶所有 权登记;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7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8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确认兰溪市地方海事处9 船舶海事签证 兰溪市地方海事处10 过船建筑物运行方案认可 兰溪市港航所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11、。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 号)等。(五)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1 公路路产登记 兰溪市公路管理段62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3 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等级核定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评定5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6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 实施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
12、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270 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8 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 11 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3 号)等。(六)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奖励行为(见下表):序号 行政奖励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1 对查证属实的路政管理举报奖励 兰溪市公路管理段2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考核与奖惩3 出租车服务质量考核与奖励兰溪市道路运输
13、管理局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七)不服公路路政管理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公路路政管理行为(见下表):序号 公路路政管理行为内容 职责部门1 路面遗落物、抛洒物致人损害 兰溪市公路管理段72 在公路上人为堆放物品致人损害3 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存在过失致人损害4 公路路政管理瑕疵致财产损失5 因公路损害发生的赔偿案件2法定途径: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 维护、管理瑕疵致人
14、损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 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中华人民
15、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9 月 1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56 次会议通过)。8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
16、倾倒、 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
17、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 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八)不服道路运输企业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争议1具体投诉请求:经营者对道路运输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经营合同争议等不服。2法定途径:提起行政诉讼。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经营合同争议等。(九)交通运输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9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8、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 号)等。(十)交通运输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等。二、揭发控告
19、类投诉请求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职能部门1 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2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 扩大公路建设成本兰溪市交通运输局103 建设单位违反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规定4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无证、越级或以欺骗取得的证书承揽工程5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6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分包7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实施、设
20、计单位未按勘察资料设计或指定材料配件厂商8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未对建筑材料等进行自检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 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9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10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未做好质量、安全 监理记录,未 编制专项监理细则11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行为责任人员1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现场机构、配备人员、施工期内擅自调整人员13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1、、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未按 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违法行为14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15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16交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7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8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职能部门19 交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应承担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责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兰 溪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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