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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法的客体。其二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因为国际权利义务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享受或承担。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和激进,笔者主要讨论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二在具体讨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之前,回顾一下国际法主体的涵义是很有必要的。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在具体说明这个定义的涵义时,该教程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依据国内法所设立的法人在国际关系平面上不具有与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该定义虽使用了“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字眼,但实际上它仍然没有脱离要求国际法主体是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的传统观念。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实体只能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说视国家与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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