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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DOC

1、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草案)为加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规定动物疫病发生,维护无疫区的建设成效和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检疫申报管理第一条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在起运 3 日前,向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表 1),可登陆山东畜牧兽医信息网( )或山东动物卫生

2、监督网() 下载),逐步推行网上申报。向无疫区输入的易感动物用于屠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货主申报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时,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偶蹄 动物:口蹄疫 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输出地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的还要提供输出地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场畜禽代码复印件。第三条 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单后,应当对货主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引入(过境)的决定。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准予引入(

3、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表 2),并指定动物隔离饲养场、进入无疫区指定通道和途径路线。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无疫区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货主。第四条 无疫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将通知单(第四联)逐级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二、检疫监督管理第五条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必须经过指定通道进出无疫区。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或承运人应当随货携带通知单、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过境无疫区的,货主或承运人应当随货携带通知单

4、、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第六条 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过往运载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认真查证验物。经检查,证物相符、临床健康的,实施动物防疫消毒后,在通知单上填写核查的动物数量、日期等内容,加盖“ 山 东省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专用章”后,予以放行。经检查不合格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 经指定通道 检查合格的易感动物,应当到指定的动物隔离场依法进行隔离检疫。经隔离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经指定通道 检查合格的

5、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接受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 经检疫合格的易感 动物、动物产品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 小时之内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输入的易感动物,官方兽医应当监督养殖场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易感动物经过一个潜伏期的隔离饲养观察,确认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第十条 运载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过境无疫区的,货主或承运人应按照通知单中载明的指

6、定通道、规定时间、指定路线运输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超时停留的,应当向通知单原批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延时。第十一条 在受理 货主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申报的过程中,输出地、输入地或运输沿途必经之地发生相关动物疫情时,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受理输入申报,对货主已经取得的通知单自动失效,并书面告知货主。对于已经启运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强化监督检查,禁止输入无疫区。第十二条 运载易感动物、动物产品过境无疫区的车辆,应采取相对密闭的生物安全措施,配备车辆 GPRS 定位系统并可与山东移动动监监管系统连接,在过境无疫区期间不得卸载

7、、出售、馈赠或者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三、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各级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引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十五条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监测、检测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六条 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具体负责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外引易感动物的检疫监督工作。四、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货主从无疫区外引入易感动物和

8、动物产品,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申报检疫、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未经指定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未履行落地报告义务等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动物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对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五、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 定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附表 1: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易感动

9、物、动物产品申报单申请人(姓名) 电话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证件号码申请人(单位名称) 地 址申报输出地 省 市 县(市、区) 场申报输入地 省 市 县(市、区) 场拟调运同批易感动物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有 无输出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码易感动物种类 用途 拟调运数量(头、只)动物产品种类 用途 拟调运数量(吨)拟申报启运时间 年 月 日拟申报进入无疫区指定通道拟申报离开无疫区指定通道(仅过境无疫区填写)拟申报调运路线拟申请动物隔离饲养场所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从指定通道、指定运输路线出入;3.依法接受监督检查、检疫、检测或无害化

10、处理等;4.承担引入过程的安全风险;5.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承诺及申请时间年 月 日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意见受理不予受理。理由:盖章:年 月 日备注此 单一式两联。货主、作出 审批的输入地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一联。备注:1.输入易感动物申报时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调运批次易感动物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偶蹄动物:口蹄疫,禽类: 高致病性禽流感)、输出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输出地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场畜禽代码复印件。2. 输入动物产品、(过境)易感动物申报时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调运批次易感动物规定动物疫病

11、病原学检测报告(偶蹄动物: 口蹄疫,禽 类: 高致病性禽流感) 、输出地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出具。附表 2:山 东 省 无 规 定 动 物 疫 病 区 外 引 ( 过 境 ) 易 感 动 物 、 动 物 产品 通知 单编号:鲁申请人(姓名) 电 话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证件号码申请人(单位名称) 地 址申报输出地 省 市 县(市、区) 场申报输入地 省 市 县(市、区) 场输出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码易感动物种类 用途 批准调运数量(头、只)动物产品种类 用途 批准调运数量(吨)进入无疫区指定通道驶离无疫区指定通道(仅过境无疫区

12、填写)指定隔离场所 指定检疫地点(仅输入动物产品填写)指定调运路线调运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盖章:年 月 日进入无疫区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意见证 物相符 证物不符;已 实施动物防疫消毒 未实施动物防疫消毒。盖章:年 月 日 时驶离无疫区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意见证 物相符 证物不符;已 实施动物防疫消毒 未实施动物防疫消毒。盖章:年 月 日 时备注此单一式四联。随货物、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各一联。备注:通知单编号由无疫区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编号填写格式:鲁+输 入地所在地的市级汽车牌照样式+ 审 批时间(年月日)+ 序号,例如审批同意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引入一批易感动物至青岛市,编号为:鲁B201501011)。申请人须知1.运输时应走指定通道,并主动报检。2.动物运抵隔离场所后,立即向隔离场所在地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要求完成实施隔离期间的观察、免疫和消毒工作。3.运输和隔离期间发现动物有异常现象,应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4.若通知单有效期内输出地、输入地或途经地发生规定动物疫情, 通知单自动失效。5.申请人要妥善保管好通知单,若丢失,应主动无疫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6.通知单要随货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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