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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谷围街南亭村路灯整治项目.DOC

1、小谷围街南亭村路灯整治项目施 工 合 同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承包人(全称):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第一部分 协议书(总则)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小谷围街南亭村路灯整治项目 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南亭村4、工程内容:拆除内街内巷存在安全隐患的路灯 196 盏,重装路灯 436 盏,其中包括 15 米高 250W 单头路灯 4 支,内街巷灯 432 盏,等等(

2、具体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工程等施工图纸以及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消防验收、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款工程款总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其中:安全

3、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 (人民币) ¥: 元承包人确认收款银行账户为:户名:帐号:开户行: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本合同的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

4、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局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后生效。11、联系信息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章页所列地址作为通知的有效送达地址,一方通过邮递方式向另一方地址发出通知,自邮件妥投之日视为已经送达。邮件无人签收或拒收的,退回之日视为已经送达。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章页所列地址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判决书等的诉讼文书,自法院邮件妥投之日视为已经送达。法院邮件无人签收或拒收的,退回之日视为已经送达。(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

5、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 指在总则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6、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 指在总则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项目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7、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给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是按合同价款计算的方法算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

8、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则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核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引致

9、,就属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总则及附件 1、附件 2(2)中标通知书(

10、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

11、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

12、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13、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4、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

15、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16、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

17、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

18、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

19、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20、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项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相关事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项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另行约定;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

21、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免费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22、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项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

23、.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总则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

24、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

25、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3.1 项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报告的,视为无须顺延工期。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

26、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检查和返工 16.1

27、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影响正常施工的,但检查检验合格时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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