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中级经济法冲刺案例答案1 (1)合伙协议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应当包括不享有对合伙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丁虽为普通合伙人,但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不应获得因执行合伙事务付出了劳动而可得到的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能出劳务(2)B 银行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贷款债务时:依法可向甲、乙主张合伙企业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因为甲、乙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甲、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法可向己主张合伙企业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因为己是合伙企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依法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同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法
2、可向丁主张作为普通合伙人依法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的无限连带责任, (P49)也可依法按约定的范围向丁主张抵押担保责任(3)不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放弃抵押权或变更抵押权的顺位。,只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才享有先诉抗辩权。(4)B 银行有权要求戊承担 20 万元的清偿责任,理由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戊尚有 20 万元的出资额未实际缴付。(5)C 企业就合伙企业与其发生的交易而形成的损失要求戊公司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1)戊公司经理个人而非戊公司或戊公司法定代
3、表人出面以合伙企业名义与 C 企业为的交易;(2)戊作为上市公司, C 企业没有理由误认戊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只有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才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2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 50 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3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25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5、公司股份。本案中董事张一任职期内转让了股份 35 ,不合法。副经理王二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担任监事, 但其在任职期间转让 20 ,没超过 25合法。财务负责人李三离职,临时报告不必披露。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应当临时报告披露。财务负责人变动不必披露。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案中 10 月已超过半年。财务负责人李三其转让股份行为合法。(2) 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上市公司副经理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
6、应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而非董事会。上市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自接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未提起诉讼,非 35 日,股东才能以股东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以公司名义。 公司重大损失,应在临时报告上披露。(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变化,才应当临时报告。该上市公司 4股份的股东的股份转让不必临时报告,此信息不属内幕信息。4. (1)C 公司与 W 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
7、题中,W 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 C 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2)C 公司要求判令 W 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 W 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向 C 公司支付 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C 公司要求判令 W 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W 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3)C 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债权人留置财产后,通知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 2 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
8、务。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依法折价、折卖、变卖留置物从中受偿。(4)A、B、C 之间的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5)B 公司可以向 C 公司追究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6)应当由 C 公司向甲公司索赔。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运输合同中的甲债务人向第三人 B 公司履行不符合规定,应当向债权人 C
9、 承担违约责任。(7)该维修费应当由 B 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8)租赁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融资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甲。(9)借款数额 360 万元。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10)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可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11)本题中,丙
10、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因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2)丙保证人可以抗辩。丙不承担 A 债务人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本题中,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的质押、抵押担保又有丙的保证担保,应优先执行质押、抵押担保。(13)乙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由于A 将借款挪作他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因此乙银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5 答
11、:(1)出资方式符合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合伙企业不得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发生效力,即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对张三和马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的内部限制,即签订购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甲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不受抗辩,该购销合同有
12、效。合伙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3)王五属于当然退伙。因为王五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乙自然人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因为,本案在法院强制执行王五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放弃了优先受让的权利,故乙自然人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由于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 30 万,而债务高达 60 万,因此,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13、合伙企业的债务) 。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没有约定亏损分担的比例,故应平均分担。但内部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5)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中,王五虽然已经退伙,但因合伙企业的债务发生在其退伙前,所以王五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拒绝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理由不成立。乙自然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拒绝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理由不成立。6 答:(1)要约邀请。(2)11 月 20 日签订确认书的时候。(3)应由买方广州公司承担。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买卖运输途中货物的合同,其风险责任转移的时间,自合同成立时由买方承担。此案中合同标的物在运输途中遭海
14、水浸渍,系在合同订立之后(11 月 20 日轮船遭台风袭击,轮船可能进水,此外无其他证据能证实存在导致货物损失的其他原因) ,所以损失应由买方广州公司承担。(4)2003 年 6 月 30 日。因为,从 2000 年 6 月 30 日起诉讼时效中断。7 答:(1)甲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行为对该公司合同成立有效不构成法律障碍。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本题中的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相对方乙公司并不知情,故其代表行为有效。(2)乙要求免责理由不成立。所谓不可抗力,因不
15、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依法可免责。但本题中乙公司的迟延发货是由于公司内部问题,这不属于不可抗力。故免责理由不成立。(3)甲拒付款理由不成立。不构成后履行抗辩权。因为甲公司收货已发送门市部销售,表明甲已接受货物,该合同应继续履行。乙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甲不能以此为由而拒付货款。(4)抵押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的甲公司以两辆卡车作抵押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抵押,抵押合同签约之日起生效。(5)丙的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丙为甲债务提供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丙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丙不能做保证人。但丙以担保合同无效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法律规
16、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其过错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6)丁对保证责任可以抗辩。本题中,丁认为乙违约在先,故担保合同无效,也不必承担保证责任。此项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乙履行合同中有违约的行为,但并不因此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丁的担保合同有效,应承担保证责任。丁不承担甲的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a因为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同一债权有两辆卡 4 车抵押担保又有丁作保证担保。b因为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丁两
17、个保证人约定份额。丙保证合同无效,丁保证人按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7)已登记的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第三人 A。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处理方法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8 答:(1)该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由乙享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该合同效力待定。因为牛款付清之前,牛 3 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
18、权处分。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9 (1) 银行以支票金额改动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 但是被变造的票据仍有效。(2) 装潢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装潢公司是变造人,应对其变造文义负责,应承担 18 万元的票据责任。(3)商店拒绝承担理由成立。商店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 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商店对后手的被背书人建材超市不承担票据责任。(4)B 工厂拒绝理由成立。B 工厂是被伪造者,持票人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5)A 公司拒绝承担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
19、责任。但由于 A 公司签章在变造之前,所以应按原记载内容负责,只承担 10 万元。 (6)承兑银行拒付抗辩不能成立。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7)抗辩也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可向承兑人提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2006 年 9 月 10 日,提示付款日为2006 年 9 月 15 日,没有超过 10 天。 10 答:(1)无效合同。理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酒厂返还商店 25 万货款,但白酒应没收。理由:商店不是故意。(2)票据关系成立。理由:符合票据行为有效条件;合同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关系。(3)B 公司能行使票据权利。B 公司可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可向前手 A 厂、出票人、商店行使追索权,但不能向白酒厂行使追索权,因为其背书时有禁止背书记载。(4)小偷 C 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5)D 大卖场不能行使追索权,因为在公示催告期没有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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