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 1被担保主债 权数额(元)担保金额 (元)附属物建筑 面积(m)房屋建筑面 积(m)土地证号 合计:产权证号房屋坐落抵 押 物 清 单下列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共同抵押: 编 号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借 款 人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该房地产坐落于 ,房屋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抵押建筑面积 m、抵押附属物建筑面积 m及其占用范围内的相应土地抵押给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元) ,担保金额 (元) ,最高债权数额 (元) ;债务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所发放给借款人贷款及其它
2、融资授信最高债权余额的担保。第二条 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抵押贷款及其它融资的本息、罚息、违约金、有关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用) 。第三条 抵押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当维绍 兴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处 监 制2 3护抵押物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放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抵押物;不得对房屋进行翻修、改建、扩建;不能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馈赠的,受馈赠人应当在接受馈赠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遇国家征收,抵押人应在接到征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抵押权人,对征收产
3、权调换后重新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对征收后变更的财产或价值补偿,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五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第六条 因抵押人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须及时提供不足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第七条 抵押关系中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双方应及时共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可以修订合同。第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宣告解散或破产的,抵押房地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抵押房地产所担保的债务得以清偿后的余款除外。第九条 设立
4、抵押之房地产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此期间,债务人如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解决,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申请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罚息及违约金。如价款不足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偿;(四)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按下列( )项申请解决。1、向绍兴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本合同补充协议 份,附 份,构成本合同的整体。本合同一式 份,抵押 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 抵押物清单双方共同确认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详见最高额抵押物清单)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借 款 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抵 押 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抵 押 权 人 :(签章)绍 兴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处 监 制绍 兴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处 监 制4 1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请用 A3 纸正反双面打印,本页无需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