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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1、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学院对完成学业的本科毕业生评定授予所学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第二章 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原则,应达到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依法履行义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 要求,准予毕业。3、具有从事相应学科专业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初步

2、能力。4、在校期间,达到学院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合格分数线。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士学位评定资格:1、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2、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者。3、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或肄业者。4、因违纪或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5、重修的课程累计达 6 门及以上者。6、学位英语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第五条 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不含二次及以上处分)取消学士学位评定资格者,达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条件且无第四条其他情况的,有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并经教学管理部和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可在毕业当年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1、课程学习总成绩排名在班级前 10%者。2、课程学习总成绩

3、排名在班级前 20%且获得重要 奖励者。重要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3、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第三章 缓授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 毕(结)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毕(结)业后 1 年内申请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由教学管理部规定:1、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者,向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教学管理部负责安排学生参加相关课程补考或重修实践教学活动。补考和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者,可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2、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不含二次及以上处分)毕业当年未获学位者,向教学管

4、理部提出申请,教学管理部负责安排学生参加缓授学位考试。考 试合格者,可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3、重修的课程累计达 6 门及以上者,向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教学管理部负责安排学生参加其中 1/3 课程的考 试(具体课程在学生毕业离校前指定)。考试合格者,可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4、学位英语考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向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教学管理部负责安排学生参加学位英语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第七条 缓授学位考试由 2 门课程考试组成,1 门是公共课考试(大学英语、 计算机应用基础各占 50%),1 门 是专业综合考试(本专业的 1 门专业基础课、1 门专业课各占 50%,具体 课

5、程在学生毕业离校前指定)。第八条 缓授学士学位时间期限为毕(结)业后 1 年。未按教学管理部要求提出申请者,或逾期提出申请者,不再受理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申请。按教学管理部要求提出申请,但考核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再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第四章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第九条 教学管理部负责对学生的学士学位评定资格进行初审,经教学管理部部务会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将“ 符合学士学位评定资格”和“ 取消学士学位 评定 资格” 的学生名单及其相关材料 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查评定,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须进行公示,有关事宜按青海大学昆仑

6、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并 经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示和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制作、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毕业时间、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十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 学位申请者或有关部门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节,一经查出严肃处理,直至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学士学位缓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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