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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doc

1、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邵院政字20074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三条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非外国语专

2、业(音、体、美专业除外)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355 分以上(含 355 分) ,外国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50 分以上(含 50 分) ,音、体、美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应用能力测试(即三级考试)成绩达到 50 分以上(含 50分) ;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取得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具体行为者;2.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 2 次以上(含 2 次)严重警告处分者;3.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含选修课和考查课)在 70 分(不含 7

3、0 分)以下者;4.全学程(含降级试读)必修考试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门数超过 5 门以上(不含 5 门)者;5.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条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已正式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书为准)的;2.毕业前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或参加校外科技文化活动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前三位)的;3.作为第一作者,在校期间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的。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生因考核成绩等原

4、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若为学校争得荣誉,取得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排前三位) ;2.毕业生因受处分以外的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若符合第五条第 1 至 3 项条件者。以上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特批。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7 至 25 人组成,任期 3 年,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由主席任免,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2.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

5、项。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教务处) ,负责处理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八条 各系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57 人组成,任期 3 年。成员应包括系党政负责人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并设秘书 1 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1.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2.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3.研究、处理本系其他有关学士学位问题。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1.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籍管

6、理办法,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送学校学位办审核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2.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3.学校学位办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授予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补授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1.因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当年 6 月份参考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第

7、三条规定要求者;2.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专业硕士) ; 3.学生毕业后五年内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县(市)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或者两次获得中学校级优秀教师称号,或者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排第一)或省级行业组织的奖励(排第一) ,或者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排第一) ; 4.结业学生在一年内返校重修或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并达到第三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 6 月份和 12 月份接受学生补授学位申请。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程序按第九条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 2007 届本科学生开始施行。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中外语要求取得湖南省成人教育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355以上(含 355 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办负责解释。邵 阳 学 院 200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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