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 州 市 统 计 局 “双 随 机 ”抽 查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全市统计系统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 2015151 号)、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统【2016】38 号)和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的通知(榕政办20167 号) 等要求,制定本 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 抽查工作(以下 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行政机关依据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和联网直报平台的单位进行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第三条 各县(市)区统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第四条 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从联网直报平台和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2查:(一)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3、二) 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三) 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四)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情况。第五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展的常规检查按本单位制定的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执行。临时性的各项检查,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检查领域和范围,从联网直报平台和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检查对象。全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 R&D 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点统计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按国家统计局的要求执行。(二)随机选定统计执法人员。各县(市)区统
4、计局要不断完善本级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和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福州市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被检查区域的执法人员除外)。第六条 福州市统计局每年组织开展的统计监督检查,每年一般抽查 3 个县(市)区。第七条 市、县(区)统计局每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应不低于 20%。3第八条 投诉举报案件随到随查,并通过联网直报平台随机抽取受检地区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和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检查,原则上工业领域企业受检数应在 20 家以上,贸易、住宿和餐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等其他领域企业应在 10 家以上。第九条 各地要结合本
5、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既要保证随机抽查的工作执行,也要防止检查过多干扰检查对象。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第十条 抽查结果的运用(一)加强对数据报送异常企业监管。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列入统计执法重点检查对象,加强跟踪监管。(二)立案查处违法案件。实行“一抽查一通报” 制度,将抽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在福州市统计执法平台上进行立案查处,实现统计执法的全程公开透明,形成有效震慑。(三)对严重失信企业予以公示。经依法查实具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作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在全国联网的福州统计外网中的“ 统计上失信企 业公示” 平台上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统计违法问题整治到、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