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制定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须知一、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的事项。二、根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三)企业的设立方式;(四)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五)企业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六)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七)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八)企业法定代表人;(九)企
2、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十一)企业章程设立日期;(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三、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合作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合作股东大会通过。五、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 A4 规格纸打印。附: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参考格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14 年第一版)2(企业名称) 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企业名称:-第四条 住 所:-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 本企业设立的宗旨 (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第六条 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企业的设立方式第七条 企业的设立方式:(新建/改建)第五章 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
4、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3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8、其他权利。第九条 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义务。第六章 企业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第十条 注册资金:第十一条 股份的种类:第十二条 各类股金的总额:第
5、十三条 每股的金额:第七章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第十四条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合计4第十五条 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企业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第十八条 企业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第十九条 企业按照
6、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二十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扩大生产经营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二十四条 职工积累基金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划归职工个人名下。第九章 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 合作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5(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二)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7、四)审议批准企业股份调整方案;(五)审议批准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六)审议批准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七)决定修改企业章程;(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理事会,成员为-人(一般不得少于 5 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企业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确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三)批准企业的规章制度;(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五)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8、、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八)决定对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6(九)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经理 1 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企业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拟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四)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五)提出企业年度财
9、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企业其他管理人员;(七)决定对企业副经理(不含企业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八)列席理事会会议;(九)企业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监事会,成员为- (不得少于 3 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0、7第三十条 企业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章 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第三十三条 企业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第十二章 企业章程修订程序第三十五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8第十三章 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企业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第四十条:营业期限 年。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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