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
2、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二)主要目标。到 2020 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 2015 年下降 16%,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 14500 万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58.4 万吨、8.2 万吨以内,比 2015 年分别下降 4.1%、3.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 2.14 万吨、0.3 万吨,且各年度减排量不低于每年 20%的累计进度要求。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33.8 万吨、37.9 万吨以内,且各年度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此排放水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重点工程
3、减排量分别达到 3.5 万吨、4.6 万吨,且各年度减排量不低于每年 20%的累计进度要求。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 2025行动计划,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全面发展,壮大绿色产业。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
4、能审查,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质监局等(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 1.5。发展壮大节能环
5、保产业,以提升产业装备水平、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创新产业经营模式为重点,突破能源高效与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与安全处置、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着力实施节能环保重点工程。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打造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到 2020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提高到约 15%,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 42%以上、力争达到 45%。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质监局、统计局等(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
6、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立足低碳、清洁、高效,合理安排在建电源投产时序和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优化电源布局和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安全发展核电,提高核电装机比重;适当控制发展煤电,有序发展风电,积极推动海上风电建设,推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支持水电技改。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到 2020 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从 2015 年的 50.5%下降到 41.2%,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 21.6%,清洁能源比重从 24.9%提高到 28.3%。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环
7、保厅、经信委、水利厅;参加单位: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统计局、机关管理局、海洋渔业厅,省电力公司等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等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在水泥、火电等行业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到 2020 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 2015 年降低 18%,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
8、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等(七)强化建筑节能。出台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编制完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实现低星普及化、高星示范化;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和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到 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 50%以上,累计新增绿色建筑 1.5 亿平方米。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广节能门窗、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强化既有公共建筑节
9、能改造,重点改造达不到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 0.5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和 2 万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公共建筑,主要改造空调、热水、照明等用能系统和建筑外窗,到 2020 年,全省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500 万平方米。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卫计委、机关管理局、法制办,省电力公司等(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零散货物快运化运输,引导企业建立全程“一次委托”、运单“一单到
10、底”、结算“一次收取”的服务方式,支持企业应用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新模式。新建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按要求建设岸电设备设施,已建、在建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加快岸电设备设施改造力度。推动船舶受电设施配置和技术改造,鼓励船舶靠港期间接用岸电。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福州“公交都市”创建活动,2017 年至 2020 年全省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每年提升 4% 。发展绿色设施设备,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车辆、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鼓励运输装备向专业化、标准化、大型化、智能化、节能化方向发展。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
11、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铁路编组站制冷供暖系统的节能和燃煤替代改造。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共出行和交通物流信息服务系统,实现道路客运部省联网售票,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环保厅、机关管理局,福建海事局、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电力公司等(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推动行业协会开展绿色饭店创建工作。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设
12、置绿色产品专柜,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提供绿色服务,引导绿色消费。加快绿色仓储建设,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建材、节能减排设施和节能技术,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旅发委、质监局(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天然气管网向乡镇延伸,对天然气管网不能到达、居民数量较多的乡镇,
13、支持采取 LNG 就地气化供气。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 2020 年,全省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牵头单位:省农业厅、发改委、经信委、海洋渔业厅、住建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电力公司等(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施工建设过程节能监管,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 20 个以上示范项目,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 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 2015 年降低 10%和11%。推动公共机
14、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 80 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100 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6 家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车位比例不低于 10%。有条件的地市利用市场机制,引进社会资本,通过自助分时租赁等方式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推进公共机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试点,改造后机房能耗平均降低 8%以上,平均PUE 值达到 1.5 以下。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
15、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牵头单位:省机关管理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省电力公司等(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省、市分别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开展评估验收,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指导企业在重点耗能环节按照有关要求配备、配齐能源计量器具,督促企业做好相关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与维护。持续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能耗监测预警,搭建节能数据库平台,实现数据
16、共享。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教育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机关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着力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安全、节能、环保综合监管效能。持续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全
17、省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 5 个百分点,到 2020 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 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 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工作,完善在用锅炉能效和环保检测的长效机制,对在用的燃煤锅炉定期开展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依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司炉工)培训考核体系,强化锅炉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司炉工)的安全、节能、环保知识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锅炉能效在线监测与评价试点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推进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
18、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经信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机关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
19、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沿海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 2020 年要有所好转。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整治,相关区域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
20、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厅、住建厅、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机关管理局、海洋渔业厅等(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根据环保部的工作部署,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加大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
21、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
22、增长;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等(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按国家要求实施机动车国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2017 年基本淘汰黄标车。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推进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提高岸电供应与使用能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
23、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供应与国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2020 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车用汽柴油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福建海事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工商局等(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
24、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 2020 年,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95%、90%左右。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
25、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 2020 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 98%以上,所有乡镇(集镇区)和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城市、县城、所有乡镇(集镇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 100%。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
26、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农业厅、质监局、机关管理局等(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快推进以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确保 2018 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 年农膜回收率达到 80%以上。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继续实施地力提升“1112”工程,深入开展商品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示范推广,深化测土配
27、方施肥,扩大配方肥覆盖面。每年示范推广及辐射带动商品有机肥 100 万亩、示范推广秸秆还田技术 100 万亩、种植冬种紫云英等绿肥 100 万亩,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2000 万亩次,大力推广微生物肥料、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研究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确保到 2020 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 40%以上,农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减量化。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
28、委、财政厅、住建厅、质监局等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重点推进产业链延伸,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选择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改造潜力较大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试点示范,到 2020 年,75%的国家级园区和 50%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
29、化改造。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等(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提升城市废弃物处理能力和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城市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重点抓好设市城市及有条件县城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油脂、沼气等,并加强利用。到 2020 年,设市城市基本实现餐厨垃圾有效处理,县城初步实现餐厨垃圾预处理。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经信委、发改委;参加单位:省
30、环保厅、农业厅、机关管理局等(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产品生态设计和推广使用再生原料,形成废弃物有效处置和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积极引导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加大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不断完善再
31、制造服务体系;鼓励再制造服务公司与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单位。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住建厅等(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提高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推动农作物秸秆、林区“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到 2020 年,力争工业固
32、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8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5%。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发改委、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参加单位:省国土厅等(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优化回收网络,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参与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推进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 2020 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
33、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福建保监局等六、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实施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改造,到 2020 年全省火电供电煤耗达到306 克标准煤千瓦时,吨钢综合能耗达到 560 千克标准煤。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资委、质监局、机关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到2017 年完成 2216.6 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 2017 年石化行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建陶业煤改工程和合成革煤改工程。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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