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1 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动态管理。(四)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四
2、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政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和实施办法。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并建立档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根 据 县 级 民 政 部
3、门 、 街 道 办 事 处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委 托 , 协 助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者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承 担 对 城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日常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工商、税务、物价、统计、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调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
4、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第二章 认定标准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第八条 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
5、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
6、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等。(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工(公)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第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一)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二)两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
7、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情形。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办理程序:(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2.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3.户口簿及复印件;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5.家庭财产状况证明;6.县级民政部门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二)街道(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
9、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最近 6 个月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在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所在社区公示不少于 15 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三)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审核意见后,应当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并在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所在社区公示不少于 7 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
10、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以外的其他方面。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有效期限 1 年。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应当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县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应当随时受
11、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第十九条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有权不予认定或
12、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纳入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予以追回。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第二十一条 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和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的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定。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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