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工具车采购项目询价通知书【采购项目编号:JM-2018-01-10474】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 -目 录第一章 询价邀请第二章 采购需求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 件 响应文件包封密封标贴(格式)- 3 -第一章 询价邀请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1. 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编号:JM-2018-01-10474(2)采购项目名称: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工具车采购项目(3)采购预算金额:1
2、7 万元(4)采购内容:工具车(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5)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详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和第二章采购需求。(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2. 邀请供应商方式:发布公告。3. 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自本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 17:00 时止。4. 询价通知书获取方式:供应商应于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内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5. 确认参加询价的时间及方式:供应商应于询价通知书提供期限内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点击“登记” ,确认参加询价。6.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一份,副本 三 份。
3、7. 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已报名确认参加本项目询价供应商于 2018 年 6 月 20日 09:00 时至 09:30 时将响应文件提交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8. 开启时间及地点:2018 年 6 月 20 日 09:30 时;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9. 联系方式采购人: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联系方式:85751865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 9999 号 采购需求咨询人: 丁刚 联系电话:(0431)88779626询价程序咨询人: 冷建兴 联系电话:(0431)88779607网上注册咨询人: 祝海磊 联系电话:(0431)88779623传真:(0431) 88779602 88779
4、607 邮政编码:13001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 3177 号长春市政务中心二楼 B 区- 4 -第二章 采购需求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采购人名称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盖章)采购人地址 长春市东风大街 9999 号项目联系人 段小宇 座机 85751865 手机 15504312559采购项目名称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工具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JM-2018-01-10474 采购预算金额 170000 元供应商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否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5、二、采购项目详细需求(一)货物技术需求(非单一产品采购的,货物名称前加*的为核心产品)序 货物名称 技术指标要求 数量 单位1 清雪工具车1. 全车液压系统采用单手柄液压先导操纵,工作装置全部采用液压快换,为方便操作,雪刷与雪斗转换全部需由司机一人在驾驶室内独立完成;2. 整机外形尺寸(mm):长5800、宽2200、高2850;整备质量(Kg)5400;卸载高度(m)3.2;3. 车辆采用四缸柴油机,发动机功率75KW,30mm 动臂,全车应采用四驱模式;4. 减震系统采用弹簧式双减震支撑胶轮;5. 预热系统需采用水箱水循环预热,发动机进气系统加热,2 套加热系统;6. 装置采用无级变速行走
6、方式,轮边减速铸钢桥,气顶油钳盘刹车;7. 档位应具有快慢转换功能;8. 刹车系统要求为钳盘式刹车,加装空气干燥器,确保管路无油水,无需放水;1 台- 5 -9. 变速箱应为变矩器加装精滤器;10. 该装置应实现铲雪,扫雪,装车多功能;11. 该装置应加装雪地轮胎,轮胎型号为 16-70-20;12. 铲雪斗宽度2200MM;13. 雪刷宽度2500MM,雪刷片采用尼龙钢丝混合片;14. 为保证该机器的维修保养,另附清雪刷片 4组,机油 2 桶,机油滤芯、柴油滤芯、空气滤芯各 2 个,液压油(16L)8 桶,齿轮油(16L)4 桶,8#液力油(16L)2 桶,防冻液(18kg)2 桶,黄油 1
7、0 箱,液压油滤芯 1 个,随车赠送固定支架;15. 此车时速不低于 28KM/H。16. 车辆应符合国二排放标准。(二)其他要求服务要求 质保要求按照生产厂家统一规定执行。供货期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天。交货地点 长春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付款方式 履约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采购人组织验收。- 6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1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详见询价通知书。1.2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依据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受采购人委托具体组织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的单位,即长春市政
8、府采购中心。2合格供应商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项目供应商特定条件,详见采购需求。2.2 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并按第三章第 5 条的要求确认参加询价。2.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5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询价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询价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 信息发布本采
9、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询价公告、成交公告、更正公告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集中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4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完整地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询价通知书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参加询价的确认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要求,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点击“登记”,确认参加询价。具体操作流程详见
10、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首页“新用户注册”中的一般供应商注册简介 。未报名确认的,不具备参加询价资格。6询价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 联合体- 7 -7.1 除特别说明外, 2 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 1 个供应商联合体,以 1 个供应商的身份谈判。7.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1、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7.4 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7.5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询价,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8.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询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
12、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8.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询价通知书中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询价小组有权要求报价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认定该响应文件无效。9. 响应文件的构成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第四章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完整地编制响应文件。10.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规定10.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经审核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本国产品。在询价通知书中未标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供应商必
13、须报价本国产品,报价进口产品的,报价无效。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10.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11. 报价11.1 所有报价均使用人民币。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2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所附的货物报价一览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11.3 供应商应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应当包括货物、运输、伴随服务、税费等一切费用。12. 询价保证金除特殊说明外,本项目不交纳询价保证金。13. 报价
14、有效期除特别说明外,报价有效期为 30 日;少于此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绝。14. 响应文件的签署- 8 -14.1 供应商应提交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询价通知书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必须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14.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如有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处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4.3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一致的
15、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带有“专用章”字样等其它形式的印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14.4 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 12.1 条、第 12.2 条和第 12.3 条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无效。15. 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5.1 响应文件的装订响应文件要编制目录及页码,使用不小于 5 号字的标准字体、A4 型纸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活页装订是指在不破坏原有装订以及黏贴痕迹的条件下,可添加或者去掉文件的装订方式。15.2 响应文件的密封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封装在一个包封中并密封完好,同时在包封外加盖密封标识。15.3 响应文件的标记在响应
16、文件包封上应粘贴密封标识,密封标识格式见附件。未按此要求粘贴和填写密封标识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15.4 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 13.1 条、第 13.2 条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无效。16. 响应文件的提交16.1 供应商应当按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并登记签字确认。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提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予接收。16.2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第 6 条的规定,通过修改询价通知书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17.
17、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同时应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8. 询价小组的组建18.1 询价小组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保密。18.2 除特殊情况外,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19. 询价过程的组织和保密19.1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询价评审活动,并保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8、。任何单- 9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19.2 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0. 询价通知书的确认询价通知书由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确认。21. 响应文件的初审21.1 询价小组首先应当依据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1.2 资格性审查是指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和资格证明等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报价的资格。21.3 符合性审查是指询价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对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实质上响应的响
19、应文件应该是与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的文件。 21.4 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询价小组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解释。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1.
20、5 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响应文件无效。22.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审查22.1 如果有多家供应商报价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当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采购项目终止。22.2 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分包的以每包计)采购多个产品的,以所有产品为标准计算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供应商家数。即多个产品中的每一项产品均报价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多家供应商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23. 恶意串通的认定及处理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
21、其法律责任。24. 评定成交标准24.1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后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如出现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后相同的情况,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出现技术指标相同,按服务优劣顺序排列;如服务相同,按节约能源、环境保护优劣顺序排列;如以上均相同,按供应商确认参加询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分包采购的,按包分别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价格扣除: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本询价
22、通知书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4.2 在被认定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供应商中,报价进行价格扣出后最低的具- 10 -有成交候选人的推荐资格。25. 评审报告的编写询价小组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6.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人授权询价小组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7.
23、 成交结果的公布和成交通知书的发出集中采购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8. 询问、质疑和投诉28.1 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8.2 供应商认为询价通知书、询价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接收联系人:卞鹏、周涛,联系电话:(0431)88779620。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28.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集
24、中采购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28.4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28.5 质疑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 15 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28.6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28.7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29. 采购活动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30. 履约保证金除特殊说明外,本项目不交纳履约保证金。31. 签订合同31.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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