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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DOC

1、陕 西 省 科 学 技 术 厅陕 西 省 财 政 厅陕 西 省 国 家 税 务 局陕 西 省 地 方 税 务 局陕 西 省 商 务 厅陕 西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陕科产发2017220 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 号)文件精神,有效开展我省技术先文件1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参照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2、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 (国科火字2017227 号) ,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共同制订了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 年 12 月 29 日附件: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技术服务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

3、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 号) (以下简称通知 )的规定,并参照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 (国科火字2017227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 2017 年 1月 1 日起,可依照通知相关规定申请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

4、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负责指导、监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跟踪工作,沟通、协调并及时上报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 ) ,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 1) 。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

5、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对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认定及报备、核发证书;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的跟踪管理,企业信息变更管理以及数据报送;(三)负责对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格复核;(四)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五)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六)报送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情况报告;(七)其他认定相关工作。第 三 章 认 定 条 件 与 程 序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6、(二)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详见附件 2)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四)从事本办法第三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7、KPO) ,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第七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企业网络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 ,网址 http:/)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提交网络申请认定材料。(二) 纸质资料报送企业网络申请受理后,应向认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 3)(网络填报生成);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申请表(附件 4)(网络填报生成);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4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论述,

8、包括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等(不少于 500 字) ;5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及学历证明、社保缴费证明;7经审计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说明;8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9企业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自用房屋,需提供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租用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产权证件、租金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1

9、0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应按照前文要求提交资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印章齐全)提交给认定办公室,资料报送份数、受理时间、地点以当年认定申报通知为准。(三)专家评审认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认定办公室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 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件 5) 。(四)审查认定认定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价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领导小组审定。(五)公示、备案及公告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企业,在“技先平台”和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公示 10

10、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获取编号,在“技先平台”和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公告,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加盖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印章)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认定办公室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原则上为每年 3 月份组织企业申报,4 月份完成认定工作) 。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企业的认定推荐工作。第 九 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

11、三年,有效期满可申请复审。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当年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第 四 章 后 续 跟 踪 服 务 与 监 督 管 理第 十 条 各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第 十 一 条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检测管理系统” (网址:http:/)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 十 二 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向认定办公室报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12、(附件 6) 。第 十 三 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第 十 四 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更名、变更营业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在技先平台上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附件 7) ,同时报送纸质申

13、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至认定办公室复核。其中发生名称变更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以上变更事项后,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 五 章 罚 则第 十 五 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信息的;(二)资格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三)被纳入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清单。存在上述第(一)款情形的企业,

14、经认定办公室核实,2 年内不得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第 十 六 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当事人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 十 七 条 认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的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八 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 十 九 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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