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大良分局 顺市监(良)案公2018第 4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82 号姓名(名称)个人 注册号名称 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755612830K 组织机构代码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利明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 1501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未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6月 30 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 2016 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
2、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我分局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壹仟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8 年 2 月 24 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年 2 月 9 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良罚字20182 号当事人: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的编号:91440606755612830K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 1501法定代表人:徐利明 2018 年 1 月 15 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 1501 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6755612830K,名称为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 2003 年 10 月 24 日;二、执法人员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广东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公示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4、15 日。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由于疏忽未在 2017 年 1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 2016 年年度报告,在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期限过后,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了该公司 2016 年度的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执照情况;(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情况及委托情况;(三)现场笔录 1 份:证明 2018 年 1 月 15 日我局对该公司检
5、查的情况;(四)调查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具体情况;(五)照片证据表 1 份:证明 2018 年 1 月 15 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六)证据复制(提取)单 3 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情况及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邮寄催告通告,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及我局 2017 年 7 月 7 日于珠江商报刊登催告公示,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顺德辖区内的企业通
6、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 2016 年度的年度报告截止时间是 2017 年 6 月 30 日。当事人在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并未报送,因此已于 2017 年 7 月 4 日被我局依法列入异常名录,当事人直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才报送公示 2016 年度的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
7、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 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
8、,鉴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是企业而非个体工商户,我局已就其未按规定报送公示 2016 年度年报的情形,依法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于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此外,我局在 2017 年 5 月 25 日邮寄催告通告,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同时,我局在 2017 年 7 月 7 日于珠江商报刊登催办公告,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其仍未及时补报并公示,属广东省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所指“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其后经我局引导而主动补报并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社会危害性较小,从
9、轻处理可起到教育作用,同时构成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
10、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壹万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
11、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 3 号,电话:0757-22832548) ,或者向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 0 一八年二月九日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大良分局 顺市监(良)案公2018第 4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7199 号姓名(名称)个人 注册号名称 佛山启示教育咨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4URKQH8K 组织机构代码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宗书经营
12、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社区居民委员会 172 号地首层之二号 A 铺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未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6月 30 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 2016 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我分局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行政处
13、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仟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 年 3 月 10 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年 2 月 23 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佛山启示教育咨询中心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的编号:91440606MA4URKQH8K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社区居民委员会 172 号地首层之二号 A 铺投资人:李宗书 2017 年 11 月 13 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社区居民委员会 172 号地首层之二号 A 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14、现场发现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6MA4URKQH8K,名称为佛山启示教育咨询中心,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二、执法人员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佛山启示教育咨询中心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的公示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由于疏忽未在 2017 年 1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 2016 年年度报告,在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期限过后,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
15、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了该公司 2016 年度的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执照情况;(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情况;(三)现场笔录 1 份:证明 2017 年 11 月 13 日我局对该公司检查的情况;(四)调查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具体情况;(五)照片证据表 1 份:证明 2017 年 11 月 13 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六)证据复制(提取)单 3 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情况及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邮寄催告通告,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及我
16、局 2017 年 7 月 7 日于珠江商报刊登催告公示,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事实。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顺监良罚字2017199 号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顺德辖区内的企业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 2016 年度的年度报告截止时间是 2017 年 6 月 30 日。当事人在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并未报送,因此已于 2017 年 7 月 4 日被我局依法列入异常名录,当事人直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才报送公示 2016 年度的年度
17、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 个工作日内,有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其中心对年报事宜完全不知情,若知情肯定会上报公示,认为没有收到我局的相关催告通告,要求我局取消处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
18、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是企业而非个体工商户,我局已就其未按规定报送公示 2016 年度年报的情形,依法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于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19、,提醒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此外,我局在 2017 年 5 月 25 日邮寄催告通告,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同时,我局在 2017 年 7 月 7 日于珠江商报刊登催办公告,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其仍未及时补报并公示;当事人以其不知道年报事宜、没有收到催告通告等理由要求取消处罚,理由不充分,我局决定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其行为属广东省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所指“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其后经我局引导而主动补报并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社会危害性较小,从轻处理可起到教育作用,同时构成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20、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
21、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柒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 3 号,电话:0757-22832548) ,或者向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 0 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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