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用水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办事指南昆明市水务局2018 年 4 月 19 日计划用水指标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计划用水指标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2、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款:第四十九条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条款:第十四条 3.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条款:全文4.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 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条款:第三条3、受理条件:1.因新增用水项目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等原因用水量增加,需要重新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 。2.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核定临时计划用水
2、指标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 。4、申报材料(一)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核定序号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1昆明市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申请表原件 1份纸质材料应采用 A4纸,左侧装订。2 自来水公司近半年水 费发票 复印 件 1份 A4 纸近三年内的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A4 纸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份 A4 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A4 纸委托书 原件 1份 A4 纸3身份证(法人和代理人)复印件各1份A4 纸(二)办理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序号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1昆明市非居
3、民用水单位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表原件 1份纸质材料应采用 A4纸,左侧装订。2 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 筑工程合同 复印 件 1份 A4 纸其他临时用水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A4 纸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份 A4 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A4 纸委托书 原件 1份 A4 纸3身份证(法人和代理 复印 各 A4 纸人) 件 1份五、办理程序计划用水指标核定:申请人到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窗口递交申请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调查核实、核算审批窗口发放计划用水指标调整通知;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申请人备齐相关
4、材料到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窗口递交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窗口即时办结窗口发放临时计划用水指标调整通知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即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6、主管部门:昆明市水务局7、办理窗口: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窗口8、办理时限:1.计划用水指标核定:2 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时间)2.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窗口即时办结九、咨询查询: (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水务局窗口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3149849,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 1 号楼 5 楼水务局行政审
5、批处;邮政编码:650500(二)咨询回复1.回复机构:昆明市水务局2.回复时限:2 个工作日内3.回复方式:电话回复、信函回复、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回复十、 收费标准:无十一、收费依据:无十二、特别说明:必须进行现场调查,水量核算等工作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一)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05:00。(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 0871-63149849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三)申请人义务申请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件办事流程图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 不 予 受 理 ( 发 放 不 予 受 理
6、 通 知 书 )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在 受 理 窗 口 领 取 计划 用 水 指 标 调 整 通知决定公开符合不予受理情形需要补正材料不合格合格不予批准通 知 申 请 人修 改 、 补 充修 改 补 充结 果合 格修 改 补 充后 仍 不 合格到期未修改补充材 料 补 正 后符 合 要 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图 1 计划用水指标核定附件办事流程图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 不 予 受 理 ( 发 放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窗口及时办结,发放临时计划用水指标调整通知决定公开符合不予受理情形需要补正材料不合格合格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材 料 补 正 后符 合 要 求图 2 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