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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论文浅析新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老法相比有以下几点明显不同:1. 指导思想最深刻的变化是法律所体现的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的变化,如果与现行城市规划法相比,从“城市”到“城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中蕴涵的思维变化显而易见。比如,法律的适用范围从城市扩展为城乡,体现了统筹城市、乡村建设和发展的理念;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城乡规划应该是公共政策的体现,规划必须从改善环境、保护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各个角度出发,全面体现和谐发展的价值观念;过去法律只是规定应该怎样做,现在更要强调不能怎么做。这种思维变化体现了全社会对城乡建设的认识水平的提高。2.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不仅是政府公共政策体现,也是一种社会活动,要求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保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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