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1.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增强中国制造产品的竞争力,培育我国自有品牌,根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申请、受理、评定、批准、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3.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组织制(修)订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评
2、定通则等,受理境内、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批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统一发布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记的种类和形式,监督、协调、管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公室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会同商务、林业等部门,不定期组织协调会议,进行战略和实施方案的研究,全面深化推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2请和后续监督管理。国家林业部门可受理林下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的相关申请,并报送管理办公室。4.评定要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应当依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的规
3、定实施。5.评定机构5.1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并对受委托单位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2 评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并能保证其评定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评定机构应将基本情况(单位资质信息、固定场所和设施信息、评定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评定人员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5.3 评定机构评定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完备、方便查询,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评定依据、评定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5.4 对评定机构实施评定的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2)坚持客观公正,认真履行工作程
4、序,不附加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3)不得利用评定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评定人员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5)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对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35.5 评定机构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开展评定活动,对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6.评定人员6.1 评定人员条件6.1.1 掌握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业务知识,掌握和理解评定依据文件;6.1.2 具有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具有原产地、生态或环保等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历;6.1.3 掌握评定所需要的方法和技巧;6.1.4 掌握评定所需要的计划、协调、沟通能力。6.2
5、 评定人员资格确认。评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机构的培训,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审定的教材,并取得资格证书。6.3 评定人员监督管理6.3.1 评定机构对评定人员进行管理。6.3.2 评定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完成评定任务。6.3.3 评定人员在评定活动中有违反规定的,经核实后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评定资格。7.评定程序7.1 申请7.1.1 申请人可以是政府、境内外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生产者。7.1.2 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1)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产地范围证明文件; (2)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4(3)产品技术指
6、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4)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5)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6)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7)其它相关资料。7.1.3 受理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初步核实,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7.2 实施评定管理办公室根据初审结果,确定是否实施评定。对符合要求的,委托评定机构进行评定。7.2.1 评定小组。受委托的评定机构负责派出评定小组开展文件评定和现场评定。评定机构应当事先将评定小组名单报管理办公室备案。评定
7、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主要由原产地、生态、环保、产品检验等方面并取得评定资格的人员组成。7.2.2 评定报告。评定小组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将结果报评定机构核准。评定机构对评定小组的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同行评定,对评定小组的资料、记录、意见进行核准,形成机构的评定报告。7.2.3 评定机构将评定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管理办公室。7.3 评定决定管理办公室审核评定机构的评定报告及有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复核。符合评定通则和本工作导则规定的,做出评定决定,5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3 年。8 .标志使用8.1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
8、可以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8.1.1 保护标志的图案为椭圆形,象征地球;环形水滴意寓生命之源、永续发展;绿色象征自然、活力、生态、环保,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代表性颜色。PEOP 为受到行政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8.1.2 标志的规格分为 5 号。所选择规格必须保证目视清晰,且不改变图形。各种规格外围尺寸列表如下:标志规格 1 号 2 号 3 号 4 号 5 号直径(mm) 60 45 30 20 108.1.3 标志图案的长、短半径比例为:1.5:1,不得变形使用。8.1.4 标志颜色(色值参考)68.2 保护产品的证明形式有:8.2.1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见附件)。8.2.2 生态原
9、产地产品书面证明。8.3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可直接施加在产品、包装物或说明书上,也可以用于企业宣传。8.4 不得误用、滥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不得误导宣传。9.监督管理9.1 年度审查。评定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产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定工作当年不实施年度审查。9.2 监督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生态原产地保护的需要,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时间间隔或频次。9.3 专项抽查。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专项抽查。9.4 管理办公室对评定机构实施年度审核制度。对于不满足资质条件的或严重违反本工作导则规定的评定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撤销对其委托。9.5 管理办公室对年度审查、监督检查或专项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产品,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或撤销证书,停止其标志使用。10 .附则10.1 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受理、评定、使用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710.2 我国政府采购及服务贸易中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参照本工作导则执行。10.3本工作导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