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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和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及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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