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法体系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一、财政法的职能与地位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尽管在资本决定一切的社会中,“人民”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财政法的职能是由财政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财政法的本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反映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政权。 财政法具有保护或保障职能,即指财政法对自己所调整或调控的财政经济关系负有保障作用,同时也负有对违反财政法的行为予以惩罚或制裁的任务。 财政法的功能是其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功效和能量它蕴涵于财政法律体系之中在一定条件下又显露其外转化为现实有价值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一)财政权力授予职能 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