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2说 明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 ”指宗教事务条例 所指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登记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2、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5、
2、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3场所名称 教 别 场所类别 寺观教堂固定处所场所地址批准筹备设立机关 场所邮编场所电话 场所电子邮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姓名场所教职人员数场所其它人员数场所文物保护级别场所内设部门及所属单位情况名 称 负责人 业务范围4场 所 管 理 组 织 成 员 情 况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职 务 宗教教职 场所以外工作单位及职务本表所称“宗教
3、教职” ,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5场所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情况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宗教教职 所任场所职务 在宗教团体或其他场所所任职务 主要社会职务6场 所 房 地 产 情 况场所占地面积() 场所建筑面积()单位建筑名称 建筑面积() 建成时间 文物保护级别场所范围外其他房地产(包括山林、草场、耕地、墓地等)情况种 类 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地 址 用 途78场所房地产以外的其他重要财产情况名 称 价 值 用 途9登记机关审查意见:登记机关(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登记证号 发证日期场所管理组织负 责 人 签章 领 证 人 签字备 注